网上开店,半年销售近290万,偷税11万余元
淘宝网一店主张某通过网上交易半年销售近290万元的商品,但为偷逃国家税款,张某采用不开具发票、不记帐的方式,不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偷税11万多元。昨天,上海普陀区法院对这起全国首例网店偷税案作出宣判,被告张某因犯偷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6万元;被告单位上海黎依市场策划有限公司犯偷税罪,判处罚金10万元。
张某于1999年1月19日注册成立了上海黎依市场策划有限公司,自己是法定代表人兼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一开始,张某主做礼品生意。2006年6月,张某怀孕期间在网上订购奶粉、尿布等婴儿用品,发现网上交易价格比商场便宜得多,于是也转行销售奶粉和尿片。张某用公司名义在淘宝网上开了家商铺,给货物一一拍照后,将商品挂到了网上。
后来,张某的生意越做越红火,她开始不满足于仅在淘宝网上做生意。累积了一定的客户群后,张某又用公司名义自建了一个销售婴儿用品的网站,生意也越做越大,仅在2006年6月至12月的半年时间内,就销售了价值近290万元的商品。但在互联网上经营婴儿用品的过程中,张某为偷逃国家税款,采用不开具发票、不记帐的方式,不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她的行为很快就被相关部门发现了。案发后,经上海市普陀区国家税务局税务核定:上海黎依市场策划有限公司于2006年6月至12月销售货物,含税金额2895430元,不含税销售金额2784067.31元,应缴增值税111362.69元,已缴增值税0元,少缴增值税111362.69元,少缴比例为100%。
2007年1月下旬,张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又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上海黎依市场策划有限公司偷税的上述犯罪事实。据了解,在法院审理期间,上海黎依市场策划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补缴了全部税款。
第二页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上海黎依市场策划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依法应予处罚。张某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兼经理,全面负责上述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对该公司犯偷税罪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亦应以偷税罪论处。综上,法院判决上海黎依市场策划有限公司犯偷税罪,判处罚金10万元,张黎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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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商务部公布《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规定网上开店者要进行工商登记。
商务部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中对网上交易作出明确定义,网上交易是买卖双方利用互联网进行的商品或服务交易。常见的网上交易主要有:企业间交易、企业和消费者间交易、个人间交易、企业和政府间交易等。商务部副部长廖晓淇表示,在网上出售商品或服务是传统经营方式在互联网上的延伸。我国民法通则、公司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都对个人和企业从事商业经营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工商登记等各项内容。
何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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