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虎公司的代理律师杨宏华表示:“此次判决存在多处的逻辑错误,海淀法院仅仅凭借某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就认定CNNIC中文上网不存在强制安装、无法卸载以及浏览器劫持的表现,而无视奇虎公司提供的十余本公证材料。” 恶意软件的表现特征之一就是伪装成正常软件,通常在夜间、周末等时间,通过快速更改软件功能实施恶意行为,达到了偷偷装在网民电脑里的目的,之后又快速的恢复为正常版本。而奇虎表示其提供的十余本公证材料就恰恰可以证明CNNIC中文上网存在此种行为,但这些公证材料却被法庭无视。
杨宏华进一步表示:“法庭可以证明一个人实施了犯罪行为认定其有罪,而不能因为其曾经做过好事就认定这个人不是罪犯,后者的推论是不成立的。” 杨宏华称海淀法院根据特定软件在某一时间的表现,便认定CNNIC软件不存在危害用户利益的表现,这是不成立的。海滨法院这样的推理,显然犯了逻辑错误。
奇虎公司称,此次官司涉及到的二款插件“CNNIC中文上网”“CNNIC无忧工具条”均为CNNIC推出的商业软件,目前有多家商业公司经营着类似的中文上网产品,CNNIC每年通过此软件获利达到上亿元。而此前在新浪网、腾迅网的多次民意调查中,“CNNIC中文上网”均为网民投诉量前三甲,360百科中“CNNIC中文上网”的差评率达到96%。奇虎公司也有多项公证书证明“CNNIC中文上网”具有“强制安装”、“难以卸载”、“浏览器劫持”、“破坏其他程序运行”等多项特征,均符合中国互联网协会公布的《恶意软件定义》。
早在去年7月份,奇虎公司推出的360安全卫士揭开了轰轰烈烈的反流氓软件运动,CNNIC就曾经因为360安全卫士将其软件定义为恶意软件而爆发口水战,并且双方均将对方诉上法庭。
针对此官司的结果,奇虎公司公关部负责人肖洁表示:“奇虎公司不会改变反流氓软件的立场,360安全卫士会免费到底。”
而奇虎公司总裁齐向东则表示:“审判结果已经不重要,重要的是网民的电脑将不再受到流氓软件的骚扰。”
附:关于海淀区人民法院(2007)海民初字第6616号民事判决的几点意见
一、海淀法院依据计算机病毒产品防治检验中心的检验结论以及CNNIC提供的其他证据,认为CNNIC中文上网软件不存在强制安装、无法彻底卸载以及劫持浏览器等表现,不会对计算机器造成危害,存在逻辑推理错误。
计算机病毒产品防治检验中心检测的软件是CNNIC自行提供的,仅能够证明CNNIC提供的该份软件不具有损害用户利益的表现,不能证明CNNIC提供给用户使用的软件在任何时间都具有如此表现。同样,CNNIC提供的其他证据充其量也仅能证明CNNIC软件在该时不具有损害用户利益的表现。海淀法院根据特定软件在某一时间的表现,认定CNNIC软件不存在危害用户利益的表现,显然违反逻辑推理。
众所周知,恶意软件为了避免打击,在大多数时候都伪装为正常软件,他们普遍利用周末、夜间和节假日等公证机关不上班的间隙,通过快速更改软件功能实施恶意行为,达到了偷偷装在网民电脑里的目的,之后又快速的恢复为正常版本。这就像法庭可以通过证据证明一个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来推论这个人是罪犯,而不能通过一个人做过一件好事就认为这个人不是罪犯一样,后者的推论是不成立的。
显然,海淀法院如此推理,犯了逻辑错误。
二、三际提供的十余份证明,起码能够证明三际在收集证据之时的CNNIC软件存在损害用户利益的诸多表现。但是,海淀法院在没有任何分析的基础上,一概不予认定。
即便关于恶意软件的定义及认定标准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三际凭CNNIC软件的表现将CNNIC软件称为“恶意软件”欠妥,那么,也应将CNNIC软件存在损害用户利益的表现,三际为净化互联网上网环境、免费推广恶意软件查杀服务,作为减轻或免除三际责任的情节予以考量。然而,海淀法院对此未给予任何考量。
三、海淀法院在分析及认定CNNIC与三际提交的证据过程中,对三际给予了不公平的对待。
海淀法院对于CNNIC提供的证据,逐一列举了CNNIC拟证明的内容,虽然没有逐一分析,但是却对大部分证据给予了认定。然而,对于三际提供的拟证明CNNIC软件存在强制安装、无法彻底卸载以及劫持浏览器等表现的十余份证据,未予列举拟证明的内容,未给予任何分析,仅用一句话给予了认定,即均不能证明CNNIC软件存在损害用户利益的表现。仅从证据分析及认定的形式而言,海淀法院对三际给予了不公平的对待。
四、海淀法院认为,360安全卫士提示发现CNNIC恶意软件,“并将该文件夹及其项下的全部文件夹删除”,并将发布的卸载量作为对CNNIC赔偿损失的情节予以考量,显然错误。
因为360卫士只是播报发现恶意软件或其残留,并不直接删除相关文件夹,删除恶意软件或其残留是用户自主判断的过程,用户自我选择的结果。显然,海淀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其如此认定必然导致其判令三际承担因卸载而产生的赔偿责任,考量卸载数量之后,必然判令三际承担高额赔偿责任。显然,海淀法院判令三际承担高额赔偿责任错误。
此前,在雅虎诉360安全卫士的(2007)高民终字第469号明确指出,奇虎公司根据市场需求向市场提供360安全卫士软件产品,且完全是由相关消费者自行决定是否删除涉案软件,并未参与消费者的具体决策角色,因此,奇虎公司本身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或商业道德。
奇虎代理律师杨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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