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社会秩序奇虎恶意侵权被判败诉

互联网 | 编辑: 张蓉 2007-08-30 11:19:00转载-投稿

继奇虎与阿里巴巴、百度不正当竞争案败诉之后,8月28日,奇虎侵犯CNNIC名誉权一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也进行了一审宣判。法院判定奇虎败诉,奇虎须在三家全国性媒体以及自己网站上刊登道歉信息,并赔偿CNNIC15万元。

法院在判决认为奇虎“不负责任的恶意侵权行为和不真实信息发布给侵权人以至于整个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造成的损害”。法院判决认定:计算机病毒防治中心的检验报告和其他证据证明了CNNIC软件能够正常安装和卸载,不会对计算机造成危害。奇虎的行为明显针对只要有“CNNIC”的文件就列为恶意并删除,并不是正常发现问题进行查杀的行为。奇虎对CNNIC的负面评价,没有任何事实依据,而且其评价内容不仅不客观公正,甚至一些言论极为不负责任,奇虎实施的诸多行为对CNNIC的名誉权造成了严重侵害。

事实上,据法律人士透露,在名誉侵权案中认定被告“对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造成损害”的情况实属少见。从法院的这个判决上可以看出,奇虎行为的影响和危害性。据了解,从去年年底开始,阿里巴巴、百度、CNNIC等企业机构的产品先后被奇虎无端扣上“流氓软件”的帽子,并且成批删除相关软件,给相关企业造成了重大损失。

业内人士也透露,奇虎掀起的“反流氓软件”炒作,大有乱打一气的嫌疑,由于奇虎不具有认定软件是否恶意的权力和能力,许多软件和企业无故被拖入“流氓阵列”,整个互联网行业甚至因此而陷入信任危机的泥潭中。因此,法院在判决书中也认为,任何言论的发布者都应当秉承诚信、微言慎行,对自己的言论负责,对整个社会负责。

法院强调,司法裁判的目的在于给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害以抚慰、赔偿救济,更在于制止侵权行为的继续和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奇虎的恶意侵权行为和不真实信息发布给CNNIC以至于整个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造成损害,应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法院还认为,企业在经营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只有实现诚实信用进行公平的竞争和经营活动,才能够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为广大民众提供更为安全可信赖的产品。

CNNIC代理律师谢冠斌表示:“从法院的判决内容看,奇虎的违法行为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北京二中院、北京高院、海淀法院近期在奇虎与阿里巴巴、百度的侵权案中的对奇虎屡次判罚,表明那些为了自己的商业利益恶意炒作诋毁他人名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破坏行业健康发展的违法行为均会受到法律的追究。”

有互联网人士指出,奇虎通过炒作所谓反流氓软件一事,仅广告费一项就节省了千万元人民币,因此15万元的罚款相对于奇虎的获益而言数额并不大,很难对奇虎形成足够的威慑。法律界相关人士也表示,违法成本与其获得的巨大利益不成比例,这势必会对一些不良企业起到负面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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