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实行普通高校学生转学新规定
下一批次录取学校不得转入上一批次学校
浙江省教育厅日前决定,从2007年入学的新生开始,实行新的普通高校学生向省内外高校转学制度。
根据新规定,只有以下四种情况才可以申请转学: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能在原校学习,但尚能在其他高校学习的;经学校认定,确有特殊困难,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的;研究生因指导教师的原因,本学科或本单位无法继续培养的;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转学的。
同时,浙江省进一步明确,学生转入省内高校的,其录取时的高考分数应当达到拟转入学校当年相同生源地学生的同批次投档分数;单招录取的学生不能转入无此类招生计划的学校;提前批录取的,一般不予转学;如学生确有特殊困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转学的,应提交说明材料。
此外,浙江也提出了不得转学的七种情况:入学未满一学期的;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实行学年制的,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或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以及实行学分制其学分修满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2/3及以上的;通过普通“专升本”考试升入本科的和录取为三二分段制高职或五年一贯制高职的;应予退学的;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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