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新规定:盗用QQ号最高可罚1.5万

互联网 | 编辑: 宋杰 2007-09-27 09:30:00转载

假冒他人发帖,盗用QQ号、传播病毒……这一系列网上“流氓”行为都将受到处罚,最高可罚15000元。

昨日,《广东省计算机 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下称《草案》)和《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下称《地名条例》)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9种网络不法行为被禁止

《草案》规定,9种网络不法行为被明令禁止,情节严重的将被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甚至取消联网资格。有9种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个人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可处1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6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建议原许可机构撤销许可或取消联网资格。

【9种被禁止的网络行为】

●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非法占有、使用、窃取计算机信息系统资源。

●窃取、骗取、夺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

●以营利或者非正当使用为目的,擅自向第三方公开他人电子邮箱地址和其他个人信息资料。

●窃取他人账号和密码,或者以非正当使用为目的,擅自向第三方公开他人账号和密码。

●假冒他人名义发送信息。

●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或者干扰。

●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增加。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恶意软件等破坏性程序。

●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其他行为。

相关阅读

每日精选

点击查看更多

首页 手机 数码相机 笔记本 游戏 DIY硬件 硬件外设 办公中心 数字家电 平板电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