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保证民主参与秩序

互联网 | 编辑: 2007-10-20 10:30:00转载

当前应加快政治参与秩序的立法步伐,秩序不应是外加的,而应是民主“长”出来的

  从中共十三大开始,政治体制改革均是一个专题内容。与历次报告均辟有专章论述有别,十七大报告在这一部分以“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冠题,而非在综论政治体制改革时论述民主。这是对政改核心问题深入认识的成果。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报告提出:“政治体制改革作为我国全面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不断深化,与人民政治参与积极性不断提高相适应。”第一次阐明了深化政改的经济社会条件和民意基础。
  在进一步论述中,报告也多次提及“参与”。如“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完善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原则上要公开听取意见”;“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社会自治功能”;“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在谈及职代会的民主职能时,报告也落墨于“参与”。
  细细体会这些论述,不难看出,中共领导人已充分认识到,参与是民主的关键。缺乏社会成员足够广度与深度参与的民主,不可能是真正的民主。
  民主是到目前为止,人类社会演化出的协调不同社会群体利益、焕发社会活力的最成功的制度。历史和现实均表明,民主制度健全的国家,社会安定,生活祥和,不必刻意求“稳”而社会自稳。反之,专制国家则充满了鲜血与眼泪、愤怒和哀伤,纵有威权压制,社会也时时处于爆裂的边缘。公民能否通过切实参与社会管理,实现自己的正当主张,是二者的分水岭。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立以来,中国社会发生了“数千年未有之大变局”。公民的权利意识一步步觉醒,完全可以预见,其政治参与积极性也必将不断提高。应当致力思考的恰恰是,我们的政改步伐如何跟上。在法治条件下,这种积极性如果得以顺畅表达,对于社会发展是极富建设性的;如果遭到这样那样的抑制,它也必将冲决开来,有可能导致社会动荡。
  参与还是培养民主习惯、提高公民素质的最好学校。长期以来,不少论者以“文化素质有欠提高”作为中国不能、不应加快民主建设的理据。推行有年的农村基层民主中,广大农民显示出的相当的热忱与成熟,已说明了这一论调是站不住脚的。
  因此,稳健的路径是公民政治参与的“有序扩大”。以往的中共党代会报告对此已有所论述,十七大报告更将此作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之一提出。而有序的政治参与,将是中国民主建设的“海拔测量仪”,是政治体制改革的“温度计”。
  进一步的问题是这个“序”如何确立、谁来确立。它显然不应是政治领导人“运用之妙,存乎一心”的产物,而应由民主的孪生兄弟法治来拍板。有学者建言,当前应加快政治参与秩序的立法步伐,这是很有见地的。此外,随着民主建设水平的提高,民主对秩序确立本身的决定力度也应提高。换句话说,秩序不应是外加的,而应是民主“长”出来的。
  整整20年过去了,如今的中国,人们对于民主政治的认识已从纯然理念转到现实设计。我们有理由期待民主政治建设取得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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