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经营主体、养老年金保险产品管理和经营管理、企业年金管理业务等做出规范
保监会11月12日发布2007年第4号令,公布《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这是中国第一部专门规范养老保险业务部门规章,将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从经营主体、养老年金保险的产品管理和经营管理、企业年金管理业务等方面,对养老保险业务的经营行为做出规范,涵盖了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业务、企业年金管理业务等多种养老保险业务,对保险公司的违规经营行为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明确规定。
根据《办法》,人寿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经中国保监会核定,可以经营养老保险业务。保险公司经营企业年金管理业务依法需经有关部门认定经办资格的,还应当经过相应的资格认定。
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具备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并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设置独立董事,对养老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独立客观的监督。
对于企业年金管理业务,《办法》还规定,“保险公司对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管理,应当遵循审慎的投资原则”,企业年金受益人有投资选择权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其选择投资方式前,以书面形式向其明确提示投资风险,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提交有关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报告、投资管理报告。
随着中国社会老龄化趋势日显,养老问题也日渐突出。根据中国人口信息研究中心的预测,到2020年,60岁以上人口将占到总人口的16.6%,而到2050年,这个比例将高达28.76%。但是,中国养老的保障机制还未完全建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理事长项怀诚曾经指出,我国公共养老保障体系的覆盖面只占人口总数的15%,低于世界劳工组织确定的20%的国最低标准。在这种情况下,除了要发展企业养老保险(即企业年金)和个人商业保险作为的补充。
近年来,中国商业养老保险覆盖人群逐步扩大,业务规模迅速增长。2001年以来年均增长速度为15%,2006年实现保费收入626亿元,已积累养老保险基金2000多亿元。截至目前,有51家寿险公司开展了养老保险业务,其中太平养老、平安养老、中国人寿养老、长江养老、泰康养老等五家专业公司先后开业,形成多种主体共同经营养老保险的局面。
保监会网站显示,今年1月至9月,上述五家专业公司的共收取企业年金缴费50.8亿元,受托管理资产66.3亿元,投资管理资产55.3亿元。(这实际上是太平和平安两家的数据之和,其他三家的数据是空白。)
但总体而言,商业养老保险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存在整体规模小、专业化程度低、外部经营环境还有待改善等问题。养老保险资金积累周期长、涉及面广、风险因素多、经营管理复杂,这些特点对养老保险的专业化和保险业更好服务于经济社会全局提出较高的要求,鉴于此,保监会制定专门的监管法规,以规范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
目前,各家保险公司和专业的投资管理公司都意识到了养老市场的潜力和竞争的压力,积极争取接入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市场。
劳动保障部第二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申报材料已接收完毕,整个评审工作将于年底前结束。2005年,中国进行了第一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当时认定了37家机构资格。2007年劳动保障部开始进行第二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资格认定,截至9月拟认定20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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