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至12月17日,市政府法制办在首都之窗网站上征求《北京市信息化条例(送审稿)》意见。条例指出,电子商务网站阻碍交易当事人查询商品信息或自由选择商品,将受到最高10万元的惩罚。
条例规定,本市电子商务服务单位应当对利用其网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主体身份信息、合法经营凭证和交易信用状况进行形式审查,将有关内容按照交易规则予以公开,便于相关当事人查询、核对,并对经营主体身份、交易记录等重要信息做好数据备份。
如果电子商务服务单位出现阻碍交易当事人调查电子商务服务单位的资信、查询商品信息和自由选择商品;干涉交易信息的发送、接收;更改处于传输、存储阶段的信息内容等情况,市或者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将对其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重大损失的,将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如果电子商务服务单位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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