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开庭 卡巴斯基诉讼主体资格起争议

互联网 | 编辑: 杨剑锋 2007-11-30 15:05:00转载

广受关注的卡巴斯基起诉瑞星“误杀门”事件终于有了新的进展,本案于11月29日下午在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开庭因故数次延期

7月2日,卡巴斯基发布公告表示,要起诉瑞星的“不正当竞争”。同时,卡巴斯基将北方网列为第二被告,诉讼理由为“对第一被告发布的侵权言论,在未进行基本审核的情况下全文或部分转载(转述)。”

“误杀门”事件从起诉至今已将近半年,这期间案件因故数次延期。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北京瑞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但是,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法驳回被告北京瑞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而后北京瑞星公司以未收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为由,使得开庭日期再次延期。

原告方追加诉讼请求

原告方卡巴斯基在原有的诉讼请求的基础上,又追加了新的诉讼请求,鉴于当庭提出新的诉讼请求而未缴纳诉讼费用,新的诉讼请求暂未生效。

卡巴斯基在起诉瑞星和北方网的民事诉讼状中表示,“瑞星在其经营的网站上捏造虚假的事实,公开发布大量侵犯卡巴斯基商业信誉及商品信誉的文章。同时,瑞星为了扩大其侵权的范围,竟然还公开向社会悬赏卡巴斯基的诽谤证据,企图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通过向社会悬赏以实现其非法目的。”

争议: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

作为被告方的北京瑞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认为:卡巴斯基(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并不具备起诉人诉讼主体资格。原因为卡巴斯基(kaspersky)商标为俄罗斯卡巴斯基实验室所拥有,而卡巴斯基(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只是卡巴斯基实验室授权的以生产、销售为主的独资公司。因此卡巴斯基(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瑞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直接利害关系,其商誉也未受到影响。

在此后的庭审过程中,诉讼双方进行了质证、理由申诉等法律程序。原告方卡巴斯基(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以客户退单造成损失为由向北京瑞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赔偿要求,并要求其公开道歉。被告方北京瑞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也有证据表明,卡巴斯基(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以论坛“枪手”发帖的方式,对瑞星公司进行恶意攻击。

由于证据较多,经过3个多小时的审理,质证过程并没有完成,下周三(12月5日)将再次开庭。

休庭后原告方代理律师迅速离开了法院,同时也拒绝了记者的采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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