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一资”企业将被执行惩罚性税收
我国针对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将面临方向性调整。
12月9日,在北京召开的“首届中国节能环保高层论坛”上,财政部税政司司长史耀斌透露了上述政策调整方向。
具体包括,在继续通过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节约能源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同时,对高耗能、高污染、资源利用率低的行业和企业(包括产品)实行惩罚性的税收政策,逐步建立利于节能环保的有奖有惩、奖惩并重的税收政策体系,在此调整过程中,将适当考虑增加新的税种。
此前,我国针对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绝大多数是鼓励性的,有奖有惩的政策考虑还是首次提出。
史耀斌称,截至目前,我国制定的针对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大概有30多项,这些政策当中绝大多数是鼓励性、奖励性的政策,或可被称为税收补贴政策,涉及税种主要集中在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资源税、出口退税等方面。“与国际上相比,我国针对节能环保的税收鼓励政策的涉及范围是非常宽的。” 史耀斌说。
当然,这些政策在节能减排的工作推进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并对在全社会上形成节能减排意识起到重要的引导作用。
但是,新的发展形势正要求对当前过于倚重鼓励性政策的税收政策体系做出调整。
史耀斌认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到目前阶段,对节能环保工作的开展赋予了更多的内涵,也提出了更多要求,“这就需要针对节能环保的税收政策要与这些新的内涵和要求相匹配”。此外,“从建立和完善我国税收体系的本身来讲,也有这种需要”。
据史耀斌介绍,下一阶段,我国在有关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的研究完善的过程中,将主要坚持四个原则,分别是:
第一,坚持市场主导与税收政策推进相结合。在保证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发挥之下,再通过税收政策的调整,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政府的政策不能替代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
第二,要坚持规范税制与适当倾斜相结合。对此,史耀斌指出,我国的经济规模已经非常大,中国的税收政策很多时候已不仅仅是影响中国国内经济活动的一项政策工具,而且,许多税收政策出台的时候,必须考虑到经济全球一体化的要求,必须在不违背WTO规则的基础之上,按照减税制、宽税基、严征管等原则,规范现行税收制度,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第三,坚持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相结合。一方面要求有关部门通过制定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支持节约能源资源和环境污染的活动,另一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资源利用率低的行业和企业(包括产品)实行惩罚性的税收政策,逐步建立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有奖有惩、奖惩并重的税收政策。
第四,坚持统筹规划和分步实施相结合。史耀斌表示,税收包括20多个税种,不同的税种对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会发生不同的作用,所以,政府在设计税收制度并对一些政策进行完善和调整的时候,必须分清轻重缓急和主次,逐步构建和完善税收的奖惩体系。
史耀斌指出,在此四项原则下,今后既有对现行税收政策的完善和调整,也要研究通过新的税种,来调整和促进我国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更深入地发展。
今后,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将主要分为四类: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促进能源节约;鼓励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加强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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