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获国务院通过并公布了其内容,该条例将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未休年假付三倍工资
根据这一《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凡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职工在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另外根据条例规定,对职工因工作原因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如何保障职工年休假权利
如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既不安排职工年休假又不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条例》也明确了相关处理办法,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条例对年休假的监督机制作了3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是,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三是,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年休假与探亲假不互相抵冲
目前中国职工可以享受的其他休假主要有:寒暑假、探亲假、病假、事假等。对于年休假与这些休假的关系,《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也作了明确规定:
第一,年休假与寒暑假。在中国,学校一直实行寒暑假制度,教职员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寒假2至3周,暑假5至6周)远远超过条例规定的年休假天数。对此条例规定: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第二,年休假与病、事假。条例规定: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第三,年休假与探亲假。鉴于探亲假与年休假是两种功能不同的休假制度,不互相冲抵。据此,条例删去了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探亲假冲抵年休假的规定。
取消五一黄金周
另外,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同时公布的还有《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该办法也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放假办法取消了五一黄金周,而增加清明、端午、中秋为法定节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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