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裁员超20人必须上报

互联网 | 编辑: 周济 2007-12-20 18:30:00转载

 

除非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被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属于政府确定困难企业,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规模性裁员,否则须与劳动者继续履行合同。

累计裁员20人以上,以及裁员不足20人但占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除履行劳动法规定程序外,还必须提前书面报告劳动保障部门。

时报讯 (记者 王道斌 通讯员吴子因)随着《劳动合同法》实施期限临近,企业大规模终止合同期满员工合同的做法已被叫停。昨天,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加强对用人单位规模性裁员管理的通知》,要求在12月31日前,除濒临破产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符合规模性裁员条件外,用人单位在与超过20名或占职工总数10%以上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需要严格报批,否则将不办理停保手续。

广州未现大范围裁员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陈建龙表示,由于劳动保障部门对于可能出现的终止劳动合同不予续签现象进行提前监控,目前有规避劳动合同法嫌疑的行为在广州并不多见。据统计,在广州40多万家用人单位和600多万劳动者中,大部分企业对于《劳动合同法》给予应有重视,正在根据法规调整企业用工管理制度,规避合同法的企业极少数。今年10月至今,向劳动部门汇报的要求经济性裁员的共为4宗,涉及160余人。从社保基金中心反馈情况看,达到规模性裁员、办理社保终止业务的,与往年相比,没有大幅上升。

期满终止合同 引发职工不满

《劳动合同法》下月1日实施,为规避履行有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和缴交社会保险的义务,个别企业近期频频以“置换”、“劝退”、“终止”等方式,采取裁员和变相裁员,抹煞职工在本单位工龄,引发职工强烈不满和投诉。这些企业惯用手法主要包括两招:一招是期满终止劳动合同,解除很多工作年限已达或超过10年的老员工,打着符合现行《劳动法》对于期满终止的有关规定,无所顾忌;另一招是劳务派遣,明明是单位员工,却找来劳务派遣公司作为第三者,把单位员工集体“卖猪仔”,以此变更用人主体,逃避责任。

由于很多企业的劳动合同是按自然年度签订,年底前有大批量劳动合同到期。如果不迅速应对,有可能导致大量40岁左右职工被终止劳动合同不能续约;二是政府部门一旦接到职工投诉和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将无处理依据可依,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

规模性裁员纳入管理

市属及市属以下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企业单位,以及国家机关、失业单位、社会团体,凡以辞退、向劳动者提出由其辞职或者变更用人主体(包括改为劳务派遣和劳务承包用工等方式),以及变更劳动合同等其他名义,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者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统称解除劳动关系)进行规模性裁员的,不论裁员后是否再使用有关劳动者,或改由新用人单位与有关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再由本单位使用有关劳动者,均纳入广州12月31日之前规模性裁员的特别管理。

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和劳务承包用工等用工主体的改变,规模性终止劳动合同,作为应对当前可能发生的危机管理,都被纳入年底前规模性裁员特别管理。

违规裁员不办理停保

当然,正常性裁员还是允许。《通知》规定:除非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被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是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属于政府确定的困难企业,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进行规模性裁员,否则必须与劳动者继续履行合同,不得解除劳动关系。

陈建龙表示,《通知》对用人单位规模性裁员有严格规定,一次性裁员或自该通知印发之日起直至12月31日(包含31日当天)内,累计裁员20人以上,以及裁员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简称规模性裁员),用人单位除必须履行劳动法规定程序外,还必须提前书面报告劳动保障部门。而劳动保障部门一旦认定该行为不符合法定裁员条件,将立即提出书面意见,而社会保险机构也将不予为其办理停保手续,企业须继续依法为该批次员工办理缴费参保的有关事宜,“不停保,就是劳动关系延续的铁证。”

此外,各级工会组织如认为用人单位规模性裁员不适当有权提意见,发现违反合同法规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

 

 

来源:百度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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