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电总局和信息产业部将把网上五花八门的视频节目纳入严格监管,并抬高行业准入门槛。2007年12月29日,国家广电总局和信息产业部的官方网站同时联合发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该管理规定要求,申请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企业,必须“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该《管理规定》从2008年1月31日起施行。
目前,在网上从事互联网视听服务的,大多是由国内外风险投资介入的民营公司,这其中包括所有知名的门户网站、搜索引擎和各种视频分享网站,多没有达到“国资控股”的要求。
据了解,现有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企业,都是按照国家广电总局39号令的规定办理了《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国家广电总局于2004年7月颁发的《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对包括互联网、手机、电视等不同终端在内的视频内容给予了诸多规定,其中明文规定,“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应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并根据业务类别、接收终端、传输网络等项目分类核发《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除要求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单位要拿到《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外,从事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服务和时政类视听新闻服务的,还应当持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潇湘晨报李伟供稿)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