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时半年之久的卡巴斯基诉瑞星不正当竞争案有了初步结果。
本网记者 王婧 实习生 杜晓
历时半年之久的卡巴斯基诉瑞星不正当竞争案有了初步结果。近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卡巴斯基诉瑞星的一审判决书。法院判决“被告北京瑞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其所经营的网站首页发表向原告卡巴斯基(天津)科技有限公司道歉的声明、一次性赔偿原告卡巴斯基(天津)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51000元”。
缘起“律师声明”
瑞星公司于2007年5月22日在该公司的网站上发表了题为“卡巴斯基雇佣论坛枪手恶意诽谤瑞星公司律师声明”。
上述声明称:“根据瑞星公司已经掌握的大量确凿证据表明,自2006年9月至今,卡巴斯基公司雇佣多家论坛、博客传播公司及其大量论坛枪手(包括部分论坛版主和站长),冒充用户名义,通过夸大卡巴斯基产品功能,并宣称‘瑞星产品不好用’、‘查不出病毒’等内容,肆意诋毁瑞星公司品牌及产品形象,误导和欺骗公众,给瑞星公司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影响了瑞星公司的正常运营,并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卡巴斯基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构成诽谤罪。”
就在同一天,瑞星公司在其网站上发表了另一篇题为“瑞星悬赏100万元征集更多证据卡巴斯基面临国际诉讼瑞星悬赏公告”的文章。该公告称,“鉴于卡巴斯基雇佣数家论坛传播公司和枪手,对瑞星公司长达9个月的恶意攻击(包括某些版主),瑞星公司正式宣布,悬赏100万人民币向社会各界继续征集相关证据。瑞星公司将征集更多的证据,对卡巴斯基提起国际诉讼,要求相关公司和个人承担民事及刑事等一切法律责任,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2007年6月1日,瑞星公司在其网站上再次发表律师声明,并公布针对原告的“瑞星悬赏卡巴斯基诽谤证据实施细则”,且在标题下方注明“卡巴斯基半年内22次重大误杀”。
针对瑞星的一系列动作,卡巴斯基迅速反击,6月11日,递出一纸诉状将瑞星公司告上法庭。
卡巴斯基公司指控,瑞星公司采取不正当竞争的手段,对卡巴斯基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进行恶意攻击。请求法庭判令被告瑞星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
证据之战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瑞星公司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声称已经掌握大量确凿证据,并认定卡巴斯基公司雇佣多家论坛、博客传播公司及其大量论坛枪手,肆意诋毁瑞星公司品牌及产品形象,误导和欺骗公众。其行为直接导致社会公众对原告卡巴斯基公司社会评价的降低。属于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的侵权行为。被告瑞星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宣称卡巴斯基公司构成诽谤罪,系超越司法权限认定他人有罪的行为,是对原告卡巴斯基公司商业信誉更为严重的侵害行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卡巴斯基的诉讼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德成介绍,在本次案件中,瑞星败北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无法举证卡巴斯基操控网络“枪手”。
“本案所涉及的证据确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瑞星在网络上宣称卡巴斯基雇佣多家论坛、博客传播公司及大量论坛枪手,误导和欺骗公众的证据;另一方面是瑞星反复对卡巴斯基公司的产品进行贬低,将其产品定义为‘误杀之王’的证据。”
此前,瑞星曾对外高调宣布悬赏100万元,向社会各界征集卡巴斯基对其恶意攻击的证据,目标直指“替卡巴斯基公司攻击瑞星的论坛传播公司及论坛枪手”,但直至瑞星此番败诉,此事未见再有下文。
“起初,将瑞星发布的所有侵权证据进行了公证,并根据该证据拟定诉讼方案。经过多次与客户沟通,反复就诉讼中是否将瑞星贬称其为‘误杀之王’作为指控的事实进行讨论。因为,‘误杀’是一个相对专业的技术和法律认定问题,是‘误报’,还是‘误杀’,虽然一字之差,对于卡巴斯基公司有着实质性的影响。正处在诺顿误杀事件的风口上,一旦在诉讼中将误报和误杀作为指控侵权的事实,将可能会引起不必要的争议,甚至会被不当地利用而受到新的攻击。这样一来对卡巴斯基公司是不利的。因此,最后确定的诉讼方案是放弃了包含误报、误杀内容的证据。”李德成介绍。
哪个卡巴斯基
庭审时,被告瑞星公司曾辩称,此前该公司所公开发表的“律师声明”中所提到的“卡巴斯基”指的是俄罗斯卡巴斯基实验室,而非本案原告“卡巴斯基(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卡巴斯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体现在软件产品的载体上,原告既不是卡巴斯基软件的著作权人,也不是卡巴斯基商标权的所有人,原告自封享有卡巴斯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是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卡巴斯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是依附于卡巴斯基实验室的,如果离开了卡巴斯基实验室,卡巴斯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也无从存在。
天津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卡巴斯基公司与被告瑞星公司同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许可的经营计算机杀毒软件生产、销售的企业,双方的服务对象均为计算机用户,且对某一特定用户而言一台计算机如果两种杀毒软件在一个操作系统安装,有可能造成计算机系统冲突,影响计算机的正常使用,因此双方在产品销售领域系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企业。
商业信誉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公众对该企业经营活动的社会评价。是每一个企业通过经营活动所拥有的无形资产。原告卡巴斯基公司作为卡巴斯基杀毒软件的合法生产者、销售者,在其企业经营和活动中必然享有一定的商业信誉。
一个企业的信誉与其经营活动紧密相关。信誉好的企业对客户具有较高的吸引力,更容易形成及扩大忠实的客户群体,有利于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企业的商业信誉受到侵害,必然会降低企业对客户的吸引力,并对其经营活动产生不利的影响。
鉴于以上事实,天津一中院判决认为,原告卡巴斯基公司是国内唯一生产经营卡巴斯机杀毒软件与被告瑞星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带有“卡巴斯基”字样的经营公司。故被告瑞星公司的行为对象即为原告卡巴斯基公司,并对原告卡巴斯基公司的商业信誉产生直接的损害。被告瑞星公司在庭审中宣称其行为针对的是俄罗斯卡巴斯基实验室。但被告瑞星公司未向法院提交卡巴斯基实验室系卡巴斯基杀毒软件的经营者,并与其有竞争关系的证据。且卡巴斯基实验室并没有在我国经营杀毒软件的资格。因此,被告瑞星公司关于其行为针对卡巴斯基实验室的抗辩,缺乏事实根据,且不具有合理性,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转载的法律风险
在此案中另一位被卡巴斯基公司送上法庭的是北方网股份有限公司。
北方网是位于天津的以新闻为主的大型综合性门户网站。2007年5月30日北方网在滚动新闻栏目中转载了“计世网”关于瑞星公司律师声明及悬赏公告的内容。题目为“瑞星悬赏百万征集证据诉卡巴斯基”。
同时,北方网登载自行编辑的文章:“瑞星将诉卡巴斯基恶意诽谤:雇佣枪手大面积攻击”,全文发表瑞星律师声明及悬赏公告。
卡巴斯基公司称,北方网对瑞星公司的言论未经基本审核全文进行转载,与被告瑞星公司共同构成侵权。
北方网则辩称,发表的两篇报道是对客观事实的报道,并没有针对原告进行恶意报道,该报道是进行舆论监督,是法律赋予的权利,谈不上侵权。
天津一中院最后判定,北方网是以新闻为主的大型综合性门户网站。北方网在滚动新闻栏目发表被告瑞星公司的律师声明和悬赏公告属于新闻报道行为,不应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但被告北方网如果继续登载被告瑞星公司的授权文章,将会对原告卡巴斯基公司的商业信誉产生不良的社会后果。北方网应自行删除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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