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负责人日前就《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答记者问。
《规定》在维护消费者、著作权人以及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合法权益方面采取了多项措施,明确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规定》强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版权保护措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的,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可对其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规定》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明确规定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网站(不含网民),须获得许可证。用于互联网传播的影视剧或理论文献影视片,必须符合广播电影电视管理的有关规定,即依法取得广电总局颁发的相关许可证,同时获得著作权人的网络播映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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