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上看过《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吗?听过《吉祥三宝》的诸多版本吗?这些都是Kuso的杰作。“Kuso”,是一种特殊的互联网文化,意为恶搞,常常不可避免地侵害著作人的权利。事实上,当网络成为大众娱乐消遣的重要方式时,类似的网络著作权侵权现象正在愈演愈烈。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已成为民事案件中的重患。
网络著作维权日益艰难
如今,网络正在深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同时,也使得文字作品、音乐作品和电影作品的著作权遭受重创。王蒙等6作家控诉北京在线侵害著作权案,郑成思等控诉北京书生数字公司著作权案,百度音乐侵权案,“楚天网”盗版下载影视作品案和陈小亮、陈亮团伙架设网络游戏私服案件相继告发,大大小小的类似案件仍不断地见诸报端。
从2006年开始,国家版权局连续两年部署在全国范围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但网络侵权,随意性强、难发现、易删除、取证难,这给治理和维权都带来较大的困难。随着全国范围打击网络侵权行动的持续发展,侵权与反侵权之间的较量也日益激烈,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近来出现的一些新情况使得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变得更为复杂和艰难。许多网络侵权者大量使用虚假服务器注册地址或同时在各地设立多个服务器,使维权者难以找到他们的藏身所在。有的侵权者通过采取不断变化网站内容的销售方法,使维权者试图以司法途径维权时难以确定法院管辖地。还有的侵权者随意扩大作品授权范围,故意混淆公益性行为和商业盈利行为的界线。另外,一些法院面对日益增加的诉讼,增设了门槛和公证上的难点,提高了维权者的维权成本。
网络著作权维权,单靠著作权人单枪匹马,显然势单力薄。通过集体管理组织和民间管理的方式,却能有效实现网络维权的目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网易侵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以及近日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深圳讯天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的胜诉,都通过司法判例肯定了集体管理组织在维护音乐作品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地位。而随着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出台,“中国文字作品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著作权协会”等集体管理组织将会先后成立,这将给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维权带来极大的便利。
引入共享方案有利诉讼
知识共享协议方案的引入,将使得著作权人能够采取一种低成本的授权方式来获得收益。所谓知识共享协议,就是一种采取以格式化交易为手段、降低交易成本、促进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广泛传播的新型授权模式。知识共享协议主要包括4个授权要素: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禁止演绎创作和相同方式共享,著作权人按照自己不同的授权对象,根据这些许可要素,再组合成6套核心知识共享协议。著作权人可将所选择的知识共享协议上载于包含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作品的网页,如果使用者违反该许可协议,权利人便能以此为基础提起侵害著作权的诉讼。
知识共享中国内地项目负责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春燕认为,在中国内地引进知识共享许可协议极为重要,这将进一步促进创造性活动的发展并丰富创造性作品,同时提高中国人民与世界上其他社会和文化进行有效沟通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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