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半价拍得豪车遭卖家后悔拒卖

互联网 | 编辑: 2008-02-15 11:09:00转载

 

“我跟踪了整整一星期,汽车被我拍到了,凭啥不卖给我?”春节期间,网友小吴经历了从狂喜到懊恼的折磨:他偶然在一家知名拍卖网上盯上了一个豪华运动型轿车的拍卖信息,为此他日夜跟踪加价,最终竞拍成功。但就在他要付款时,卖家——成都一家汽车销售商却不愿卖了,原因是竞拍价远远低于市场价。  

昨日,小吴再次联系该汽车销售商未果后,决定请律师付诸法律。法律界人士指出,这起典型个案凸显了网络拍卖面临的法律空白。  

狂喜跟踪5天半价拍得轿车  

大年初二,小吴在上网时无意中从成都一家网站首页看到一个汽车拍卖广告,内容是:成都某品牌汽车店与该网站联合举办“浪漫双节七天乐拍卖活动”,将一辆轿车放到网上拍卖,起拍价10万元,起拍期从2月6日到13日。  

“这辆车市价要卖35万,我决定去搏一搏!”从那天开始,小吴开始把精力全放在竞拍上了,坐在电脑前一门心思关注这辆轿车。下午3时,他第一次加价5000元,叫价125000元;随后几十个小时一直没人加价,但他不敢怠慢,索性把竞拍页面设在收藏夹,每过半小时就刷新查看。  

11日凌晨零时22分,一直没睡觉的小吴突然发现另一名网友加价至130000元,他马上加到135000元……小吴为搏下这辆车,整日整夜扑在电脑前,最终以170000元“独占鳌头”,让其他网友“出局”。根据网站操作记录显示:2月13日凌晨0:30下单成功。  

懊恼汽车商反悔不卖了  

只花17万元能买下一辆价值35万元的运动型轿车,小吴全家都高兴坏了,这简直是鼠年从天而降的一份大礼。可后来的事就不顺心了。小吴说,成都这家汽车商开始以种种借口和理由推脱,不想以拍卖的价格卖给他车。  

小吴根据网页提示,拨打了该汽车成都销售店电话,对方回答称该活动由市场部经理李某负责。不料,李某接听电话后却说:“这事我没负责,你咨询一下服务人员……”小吴又打服务电话。“结果对方统一了口径,说不清楚这事,只知道有这活动。这明显是骗人嘛,这么大的销售行为,怎么可能不知道?”小吴说,随后李某看到他电话就不接,还索性关了手机。  

各方反应  

卖家:这是个人行为  

昨日中午,小吴的母亲周晨托朋友找该店交涉,对方仍称公司不知道此事。市场部经理李某最终接听了电话,但称网上开店、发布拍卖信息都系她所为,店主认证的身份证信息也是她自己的,这是她的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李某还称,期限15天的那辆车2月4日上架,而拍得的那辆车是2月6日拍拍网自动上架的,“我还要咨询一下网站,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小吴说,为此他又咨询了拍拍网客服,对方明确称只有拍卖到期的商品到期就下架了,如果店主在起拍时选择了 “自动上架”,系统就会帮着把货放上架,而这辆车在拍卖期内成功拍成了,因此不可能自动上架,李某的说法站不住脚。  

拍卖网:将派专人处理  

昨日上午,小吴打电话给拍拍网客服投诉,对方明确答复:“这个商品记录已经成交。”记者看到交易页面显示为系统已生成订单,订单号1000000101200802130083891404,卖家信息和周晨的收货详细地址明确。  

拍拍网客服说,拍拍网规定7天之内卖方若不卖货,买家就可以投诉,但对付款收货15天的期限在投诉后是否有效,对方称也没有具体的处理办法。因为小吴所拍属大宗商品,他们会派专人处理此事。  

资深玩家:合同应生效  

成都一位资深淘宝用户唐小姐说,双方交易属 “C2C”,即 “ConsumerToConsumer”(个人对个人模式),这在淘宝、易趣和拍拍等网站非常流行。虽然双方是虚拟账号,但身份验证等都真实合法,网上店名为成都这家汽车销售店的卖家挂出起拍信息后,就等于合同上的甲方签了字,其附加条件“春节大假结束后,出价最高者得到此车;如活动结束时有同等出价,则出价次数多者得到此车。”在规定期限最后一秒前,小吴竞拍成功,按“确定”就等于乙方签字,合同就生效。  

唐小姐说,网络上小宗商品毁约的比较少,因为毁约要被网站警告,账号信誉就会大打折扣,而大宗商品店家完全可以翻脸,账号甚至都可以不要。  

买家:准备请律师打官司  

昨日下午,周晨表示,她已经联系了成都一位律师,准备和卖家打官司,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小吴告诉记者,他已将网站首页以成都这家轿车销售店名义发布的广告及宣传画以及网上交易页面都截图作为证据。“网上卖家是以李某身份注册的,我就起诉李某。如果李某称是公司授权进行的职务销售行为,那她就应提供授权证据,我就起诉成都这家销售商。”  

观点碰撞  

买家究竟该如何维权?  

观点一:要害在网拍卖家的身份认定  

四川展华律师事务所胡庆治:首先,网络店名为成都该轿车销售店的卖家发出了要约,即起拍价10万元,期限内出价最高者拍得此车,那么买家小吴按约定履行了,双方合同就合法有效。在《合同法》中,合同的书面形式明确包含电子文本。这一案例要害在于卖家是不是该成都销售店真实意愿的表示?会不会有人冒用?是否授权给卖家的注册者?因为网站是C2C模式,卖家是不是代表了销售店?卖家是否确定就是李某?如果销售店否认,小吴想维权就很困难。  

胡庆治认为,这是目前网络拍卖存在的主要问题,网上的汽车是新是旧?如何保修?牌照怎么上?这些都是现实问题。  

观点二:这是销售商员工的职务行为  

四川合胜律师事务所吕良:虽然网上注册方式为个人,但网络店名是销售店,而在吸引网民注意的成都某网首页广告,有清楚的销售店名称及联系电话,活动宣传画上有起拍的清楚条件,从网上店家的交易行为方式等可以认定,这是汽车店的销售行为,网上的交易属于授权店员工的职务销售行为,法律后果应由销售店承担。  

吕良说,小吴的困难在于取证。从现有电子技术看,国家虽有《电子签名法》,但推广有限,小吴需要借助网站,要证明这是汽车销售店行为:一,成都某网站与该店应该有合同;二,从成都某网站链接到拍拍网李某注册的“店铺”,从网络程序上可以锁定,锁定就可以作为证据固定,对这家销售店进行诉讼。  

17万元拍到35万元的汽车,是否涉及显失公平?吕良说,这种案例不算,广告中已经明示起拍价,显失公平一般指订立合同时的情形。  

相关阅读

每日精选

点击查看更多

首页 手机 数码相机 笔记本 游戏 DIY硬件 硬件外设 办公中心 数字家电 平板电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