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6日《南方都市报》载,被称为“全国高科技领域知识产权第一案”的富士康诉比亚迪盗取商业秘密侵权案昨日在深圳中院低调开审。两个多月前,本案司法鉴定结果出炉,显示比亚迪获取富士康相关文件中,确有大量文件为非公开信息,能给企业带来经济价值。但比亚迪对鉴定结果有争议,坚持认为文件中信息属于公开资料。
就算比亚迪对司法鉴定程序及结果有争议,并辩称“系统文件应该算是公开信息”,但比亚迪确实通过某种途径获取了富士康的系统文件,而且从富士康挖走了400多名员工——这些都是不争的事实。在短短几年的时间里,从一家效益不错的大公司“跳槽”到另一家不管在商业声誉还是商业地位都不及前者的公司的人竟达400之巨,我们恐怕很难说这一切没有某种程度的预谋,何况,司法鉴定的结果已经摆在那里,证实了这其中的关联。
可既然比亚迪对司法鉴定的结果不服,说明这一知识产权案尚未尘落定,我们何妨将此事暂时悬置一边——俗话说,“把凯撒的东西留给凯撒,把上帝的东西还给上帝”,最终结果如何,还是让司法部门与专家们去重新认定吧——诚信是立国之本,作为法治社会的公民,我们相信司法部门会做出公平公正的最终判决。
孔子说,“人而无信,不知其可”。弗朗索瓦·德·福博奈在《论西班牙财政状况》一书中云,“一国之巨大动力应是信任”。经济学家们也认为信任能够减少在达成、实施以及监督合约方面或者在更多的非正式讨价还价中的交易成本。然而,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最大的障碍却是制度障碍与文化障碍,即诚信文化的缺失与保障诚信的制度设计及制度执行力的缺失。
尽管近年来中国的经济发展速度很快,却也不得不说,我国的制造业仍然处于世界制造业价值链体系的低端环节。我国要发展高端制造业,实现产业结构转型和产业结构升级,一方面要依靠高新技术的自主创新,另一方面便是高新技术的引进——此二者都对制度环境如知识产权保护的状况具有高度的依赖性。一般的制造业则对制度要求并不敏感,而先进制造业特别是高技术产业对制度的要求却比较敏感。对普通的制造过程来说,所依赖的技术知识基本上都是属于显性的、可编码的和可学习的,而先进制造业特别是高技术产业则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非常严格,很多产业的发展还需要企业运用长期积累的各种隐含性知识。跨国企业往往出于利益考虑,决不会把其花费了巨额投资的技术和诀窍,或者容易被模仿的制造技术,贸然转移到一个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严格、对模仿行为处置不严厉的国家和地区。因为猖獗的盗版和对知识产权的肆意模仿都会增大跨国企业先进制造业的进入风险和成本。正是由于这个原因,目前,进入中国的FDI企业,从总体上来说,都是属于一般的制造业,即使是所谓的高技术企业,也只是高技术产业中密集地利用我国廉价劳动力的低端部分,真正的高技术企业却少而又少。
另一方面,我国本土的一些制造业企业,由于受短期行为和盈利的驱动,往往热衷于模仿和价格战。不可否认,这种行为确实能在短期内促进企业或区域的发展,但另一方面也削弱甚至扼杀了企业自主创新的能力,同时恶化了该区域的投资和经济可持续增长的环境。从长远的角度来看,是得不偿失的——在现阶段全球化的背景下,竞争力的来源已不再是便宜的劳动力,而是知识和创新。如果地方政府抱着本位主义的态度容忍、保护、甚至鼓励这种无序的或者不正当的短期行为的存在和生长,其实质是奖懒罚勤,抑制自主创新的动力,这无疑是在经济上的自我封闭和自杀——因为偷来的拳头是打不死本人的,区域经济假如缺乏自主创新能力,最后必然在高度的竞争中失败。
有鉴于此,就富士康与比亚迪的知识产权纠纷案而言,我们固然要给予比亚迪重新核查司法鉴定结果的权利,另一方面,若是重新核查的结果证实了比亚迪确实侵犯了富士康的知识产权,也应该让比亚迪为此付出相应的代价。同时,我们还要从源头构建各种鼓励企业长期行为的法律和制度,以长远的眼光对待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这不仅是出于吸引高端制造业FDI企业的需要,也是基于激励中国企业自主创新、占领产业链高端的现实战略考虑。
宕子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