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再融资风波如同一股寒流席卷中国股市,使2008年的股市“牛头”始终难以抬起,并且使投资者信心处于近乎崩溃的边缘。在此事件中,无论是网络传播联通再融资谣言的事件,还是部分上市公司愤怒的澄清,以及在平安再融资背后,兼有“担负对外战略投资”和“为外资股东服务”等截然不同的猜想,使得再融资风波充满了戏剧性,也增加了“罗生门”色彩。
从根本上看,再融资风波演变到现在,已进入了一个“同输”而非“多赢”的局面,使得上市公司、监管部门和投资者都陷入了困境。再融资从当年的“救市良药”,究竟为什么会沦落到“人人喊打”的境地?对此,虽然面对“罗生门”式的谜题,但我们也还可以试图探寻其真相。 首先,作为再融资风波的始作俑者,部分上市公司的决定也是符合其“理性”选择的。这有制度和技术两方面原因:一则,部分公司治理结构仍存缺陷情况下的“扩张”冲动,我们看到,成为再融资风波主角的上市公司,多数是国有控股的大公司,虽然说其行为背后有政府战略意图确实有些牵强,但却体现出了国有企业依靠股市“做大做强”的传统理念。同时这些公司的管理层仍然是“非职业经理人”,很多沿袭了国企的软预算扩张冲动,并未把公司市值纳入管理目标,自然会忽略股价下跌的风险。 二则,从技术原因看,在从紧货币政策作用下,企业能够获得的间接融资支持普遍减少,而债券融资途径有限,便倾向于通过股市进行直接融资。股价较高时,企业的股权融资成本便相对较低,因此有更高的再融资冲动。由于当前市场总体估值水平已较高,上市公司试图享受“最后盛宴”,避免市场形势逆转时难以融资。 其次,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部分机构投资者显然高估了自己的市场控制能力。显然,牛市中成长起来的基金经理,往往过于相信筹码的威力,而忽视再融资这枚传统“熊市炸弹”的威力。同时,许多人也并未真正认清机构投资者之间、上市公司之间、监管者与其他政府部门间的复杂利益格局。因此,虽然拥有信息优势,但许多机构投资者也与散户一样,于再融资风波中遭遇“滑铁卢”。而对于广大散户,之所以对再融资反映如此强烈,既因为长期低迷已使投资信心极度脆弱,也是由于股市“谣言”往往成为现实的历史事件,增加了人们的恐惧感,放大了“羊群效应”。 再者,从监管部门的角度来看,对于再融资的管理理念和模式也存在问题。一则,在政府依靠股市推进企业改革的整体思路下,监管者也不得不强调股市服务于企业再融资的功能,这客观上助长了“圈钱”思维。如果说在股改末期的再融资政策确实具有利好效应,而去年铺天盖地的增发、配股、转送股等再融资行为,不得不说有圈钱之嫌,在健全的股市中很多行为对上市公司是非理性的。在我国则大行其道,说明了监管体制、交易制度、上市公司选择等确实还存在问题。二则,监管者对再融资的门槛卡得不可谓不严,但却缺乏后续监管措施。事实上,多数国家对股市再融资都采取备案制,只要投资者接受,上市公司就可以进行融资,监管部门或交易所关注的是,是再融资信息的公开透明,以及对投资者和股东利益的保障,这恰恰是我们的监管空白区。三则,纵观本次再融资风波,信息披露不透明、虚假信息、内幕交易到处都有,使市场风险不断被放大。如有基金经理庆幸“在公告前因得知消息而及时出货”,这种在多数市场经济国家都会锒铛入狱的行为,却被我们见怪不怪,只是怒骂机会不公,这样的游戏规则就是不正常的。 历史实践和经济学理论都说明,股市本身就是一个“非理性繁荣”的市场,把个人的恐惧和贪婪充分释放出来,所谓健全的股市来说,也只是在公平有效的市场原则之上,维持理性与非理性的平衡。而在信息不对称、股价操纵成为常态的股市中,种种不符合市场原则的扭曲行为却成为我们的投资“理性”选择,这是危害深远的。去年底以来的A股调整,把牛市疯狂所积累的弊端充分体现出来,再融资只是推动了这一过程。要真正拨开迷雾,走出再融资“罗生门”,还是要求助于资本市场、企业和监管制度改革。 其一,股市“狂牛”已不复存在,这是投资者必须清醒认识到的。与经济周期一样,股市涨跌也很正常,但2007年初的疯狂上涨不可能再现。实际上,如果过于透支未来,股市发展便成为由“兴奋剂”支撑,不具有可持续性。在从“狂牛”向“慢牛”过渡时,股市大幅震荡经常会出现,不管这是由制度还是其他非公平因素造成,中小投资者都必须认识到这在短期内难以改变,因此要转变投资思维,更重视投资风险,主动保护自身利益。 其二,促使股市彻底消除“政策市”、“消息市”的状态,才是避免股市波动放大的根本途径。股市的本质决定了其发展目标应该是公平和安全第一、效率第二,对于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合理公平的股市游戏规则最为重要,这不仅要求行政监管的进一步改革,更要求独立司法权对影响股市各种权力的约束和制衡。 其三,努力把再融资从“圈钱”变为正常市场行为。一方面对国有控股公司,上市并非改革终点,应通过继续进行产权和治理结构改革,使其成为负责任的公众公司。另一方面通过监管体制完善,也避免其他各类公司再融资行为中的投机倾向。 其四,监管者应该完善再融资的监管链条。一方面应该强化信息披露制度,增加再融资程序中的公开和透明,并且与司法部门加强合作,严惩各类机构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另一方面,应在再融资资金使用途径、收益和分红、时间间隔等方面做出更加有利于投资者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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