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加薪,劳工部门不能光说不练!

互联网 | 编辑: 顾沈伟 2008-05-06 16:30:00转载

 

在7天国庆长假中,10月1日、2日、3日是法定节假日,4日、5日、6日、7日是休息日。根据规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要高于休息日的加班工资。这首劳动部门的“四季歌”,每年都会唱几次,各级劳动部门都在唱,我们早已能倒背如流了。问题在于,劳动部门说得唇干舌燥,结果还是收效甚微。为什么一个关于节假日加班工资的法律规定,就是落实不了?其中有两个解不开的死结。

一个死结是政府职能部门监管失职。政府部门对加班工资的监管,目前有两种做法,虽然有优劣之分,但都不能解决根本问题。一种做法是,只是宣传法律,不去落实法律,他们像“布谷鸟”一样催耕催种,但是,提醒劳动者有什么用呢?等于零。第二种做法是,对投诉来的不发加班工资的问题进行查处。有的劳动部门甚至承诺,“拿不到加班工资来找我”,这当然进了一大步。但是,100个拿不到加班工资的人,又有几个敢去投诉呢?在资本的强势面前,劳动者只能选择当弱者。正是由于监管乏力,拒发加班工资的企业有恃无恐,他们从来就没有把《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当回事。

另一个死结是《劳动法》失之于软,不能保护劳动者的权利。《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只是规定,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仅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而已,却没有任何对违规者进一步进行处罚的规定,更没有保证维权者正当权利不受侵害的条款。老板不发加班工资,简直毫无风险。一方面,劳动部门未必会知道;另一方面,即使顶起真来,依法查处,也不过是补发了本该发的钱,没什么损失。

要保证劳动者能拿到加班工资,就必须解开上述两个死结。

第一,劳动部门不能只当“布谷鸟”,只是提醒一下了事,而要主动保证法律的落实。我敢说,许多劳动部门对于辖区内企业发放加班工资的情况都未必了解。笔者建议建立台账,把每个企业发放加班工资的情况抓在手上。对于没有落实规定的,做到心中有数,限期督促其落实到位。

第二,对不发放加班工资的企业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进行处罚。该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如此一来,不执行加班工资制度的用人单位将面临风险。

当《劳动合同法》从明年1月1日施行后,希望我们的监管也跟上去,共同发力解决加班工资兑现难的问题。

 

 

来源:中国上班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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