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洪彬被开 缘于角色分裂曲线谋私?

互联网 | 编辑: 2008-06-12 16:58:37转载

47一封来自骏网的致全体员工的公开信称,骏网董事会以违反公司规定侵害股东利益为由,宣布罢免吴洪彬总裁兼CEO等所有骏网职务,并任命林粤担任公司新总裁及CEO

随即吴洪彬回应罢免事件是谣言。于是骏网公司再发声明,称公司营业执照及印章现可能被吴洪彬控制,并提醒用户警惕,欢迎司法机构前来调查了解。

为了从根本上狙击吴洪彬,骏网董事会声明将核心业务一卡通全权授权于广州骏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独家运营,除此单位外其他均属违法,以达到架空吴洪彬北京骏网的目的。

从身份角色上来说,吴洪彬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公司小股东,同时也是公司的首席职业经理人,在这样的背景下,本身就存在商业角色错乱或人格分裂的可能,因为股东和职业经理人思维方式的不同,决定了前者考虑更多的是公司整体营收,后者则更多考虑的是战略执行。

一个同时具备小股东和首席职业经理人角色的人,从理性经济人的角度,考虑最多的无疑将是如何借助自己职业经理人的执行权,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最大化,即借助可利用的资源,干更多的私活,甚至违法职业道德,做内鬼,监守自盗。

骏网董事会称,个别管理层未经过董事会同意擅自改变公司业务架构和财务管理制度,拒不配合董事会的工作,意图将骏网的品牌和业务等有效价值据为己有,导致董事会无法再继续推进公司的上市进程,极大的损害了公司及全体员工的利益。

翻译成白话就是:骏网董事会认为吴洪彬在幕后成立打着骏网旗号的公司,与骏网从事同业态不正当竞争。如果上述公开信内容最终被调查属于事实,那很明显,吴洪彬是在借助职业经理人的背景,以小搏大,肆意将自己的小股东权益违法或违约的最大化,可谓是功高盖主的典型。

吴洪彬称自己是股东之一,具有否决权,那么骏网董事会是否有权力解聘他呢?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据悉,骏网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米伯祥拥有50%、司徒沛忠拥有30%,吴洪彬拥有20%,如果骏网董事会的成员也就是米伯祥、司徒沛忠、吴洪彬三人,那么按照上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只要米伯祥、司徒沛忠达成一致意见,就可做出董事会决议,对吴洪彬的经理职务给予罢免,当然其股东权益仍旧应该给予保留。

无风不起浪,吴洪彬被开事件,至少说明,骏网董事会成员间的矛盾,以及骏网董事会与职业经理人之间的矛盾已经激化,已经彼此不再信任,至于事情的真相到底若何?还是请相关司法调查机关给予公众一个说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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