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支付存风险 信息安全监管应细化

互联网 | 编辑: 杨剑锋 2008-06-20 00:30:00转载

电子商务中的交易安全、支付风险由谁来监管,网上购物缺乏凭证带来的消费纠纷如何解决,网上个人信息如何来保护?昨天,市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草案)》,委员们针对电子商务中出现的常见交易问题提出相关立法建议。

支付风险:维护电子交易安全

审议中,一些委员提到,目前电子商务领域中,交易信息被窃取事件常有发生:被称为“电子扒手”的窃贼或因商业利益,或因对所在银行或企业不满,甚至因好奇盗取银行和企业密码,浏览企业核心机密,并将盗取的秘密卖给企业竞争对手。这类窃案近年来呈迅速上升趋势。

委员们还提到,网上的支付风险问题也比较突出,支付电子化给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对相关主体提出了挑战。电子支付面临多种风险,包括经济波动及电子支付本身的技术风险,也包括交易风险、信用风险等。而《规定(草案)》对此类问题未作相关细化规定。

为此,俞国生委员建议《规定(草案)》增加对从事电子商务企业,特别是在互联网上建立电子交易平台企业的安全保护责任内容,如规定电子交易平台企业应当维护电子交易的安全,负责对平台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引导电子商务企业建立健全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制度,采取有效的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企业信息保密措施和用户信息安全措施,防范和制止利用互联网盗取秘密。

网上购物:建议出具购货凭证

“网上交易具有虚拟性,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应当加强规范。”毛文佩委员指出,随着网上交易的兴起,电子商务领域的虚假信息、交易欺诈、售后服务不到位、网购产品质量难以保证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规定(草案)》明确了相关的规范制度:有关部门应当会同消费者保护组织,建立电子商务相关消费投诉机制、信用评价机制和消费信息公布机制,并规定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应当在其经营网页的显著位置公开其经营证照等相关信息,以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但也有委员提出,对于消费者反映较多的网上购物缺乏凭证带来消费纠纷的问题,《规定(草案)》并无相关规定,建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增加从事电子商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需要消费凭证的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内容。

个人信息:保障不被调取泄露

据了解,本市已有超过一半的家庭通过宽带接入了互联网,常常有市民发现自己登记的信息资料被透露给其他公司。对此,《规定(草案)》规定,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需要采集个人信息的,应当说明目的和使用范围,并在取得个人信息后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所获个人信息不被调取、使用或者泄露。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将所获个人信息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转让。有委员指出,《规定(草案)》虽然针对电子商务经营企业规定了数据保存、个人信息保护、核查报告等相关义务,但是没有相应违反义务所应承担责任的明确规定,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加以补充。

网上交易信息需规定保存期限吗?有委员提出,按照《规定(草案)》,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各类交易要素信息进行记录并留存备查,但没有规定保存期限。但由于国家现在还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信息保存期限作出明确规定,建议《规定(草案)》根据《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权利一般诉讼期限二年的规定,对电子交易相关信息的记录保存期限规定二年以上,以保护电子交易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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