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士施乐走私案暴露执法漏洞

互联网 | 编辑: 2005-11-04 00:00:00转载

近日,国家海关总署和上海海关总署缉私局等部门先后收到了投诉富士施乐(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士施乐)的举报信,称富士施乐涉嫌走私,据透露,此案将于11月16日在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

近日,国家海关总署和上海海关总署缉私局等部门先后收到了投诉富士施乐(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士施乐)的举报信,称富士施乐涉嫌走私,据透露,此案将于11月16日在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

  据媒体报道,富士施乐先后遭到上海、北京、深圳、杭州等地经销商举报,据传早在几年前就涉嫌逃税,对于海关、工商、税务等部门而言,富士施乐的进口报税和销售等信息是透明的,几个部门间信息一对照就能够发现其中端倪。可为什么一直到5年之后的今天才被有关部门调查?

几年前就知道走私

  据当时的一些媒体报道,2003年2月25日,北京飞翔鸟经贸有限公司小吕快印部两台价值三四百万元的富士施乐“数码复印机”,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大队的工作人员以涉嫌“投机倒把”行为为由,予以扣留封存。

  “关于传闻富士施乐走私,在几年前有关部门就知道。”在调查中,一位富士施乐的一家销售商负责人私下里对记者说。另外,富士施乐公司有关负责人也私下里对记者说,如果他们产品涉嫌走私,那几年前就该被中国有关执法部门查处,他们为何还能在今天全国各地销货。如果客户认为他们的产品是走私,就应该在当初就举报,而不是在他们将客户起诉之后才发生。销售商的举动无非是他们的交易在交易中出现了差错,销售商借此反目,主要是不想还欠款,如果他们做出让步,不将这个电脑公司告上法庭,那结果会怎样呢?对于记者提出用什么证明富士施乐公司没有走私行为的问题,该负责人只回答说等法庭判决下来就知道……

  经记者调查,富士施乐下属全资子公司富士施乐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存在重大走私嫌疑。所有原来这些富士施乐公司的客户向海关或工商部门所举报的,无非是富士施乐在进口报关时,利用不同产品征收税率的不同,将产自日本的复印设备或印刷设备按激光打印机申报,从而实现逃税目标。

  北京中合律师事务所刘庆发主任律师对此情形下的案件分析,如果此案是因为进口设备合同,富士施乐作为设备的供货方,有义务提供设备的进口证明、报关单、完税证明和机电产品登记证。即实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和说明,如富士施乐实业未提供上述相关手续,也应视为违约。

对此,中国海关以不便透露为由,拒绝本报记者的采访。

大客户拒付300万后丑闻升级

  据了解,上海电脑打印有限责任公司(下面简写上海电脑打印)一度是富士施乐实业在上海最大的销售商之一,该公司成立于2000年,现在上海有7家直营店,在国内6个大城市有8家合作经营店、3家合资公司,设备总资产约3000万元。

  从2001年12月份开始,富士施乐先后与上海电脑打印签订了7份合同,双方以租赁的方式付款,共涉及到22台富士施乐打印、复印设备,上海电脑打印3年来陆续向富士施乐付款1600多万,剩余的300多万拒绝支付。

  于是,今年9月5日,富士施乐分别就2001年12月开始与上海电脑打印签订的7项合同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海电脑打印归还欠款总额300多万元。

  而上海打印总经理杨伟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富士施乐实业不能够提供设备的进口证明、报关单、完税证明和机电产品登记证。而这些证明是几个月前,他们以律师函的形式发给了富士施乐。

  对于富士施乐公司提出的,记者再次拨通上海电脑打印总经理杨伟光电话,杨让记者联系北京康文伟义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陆卫东和他的代理律师司雷。而陆卫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没有直接回答记者的提问而是反问记者:“如果你知道一个企业走私你会怎么做?”当记者问为何选择在法院受理案子时间举报,陆拒绝回答。对于记者以相同的问题问杨伟光的代理律师,律师以要出国为由,拒绝回答。

  就在10月14日开审富士施乐的第一个“租赁合同纠纷”案中,在公开审理与不公开审理再次与上海电脑发生分歧:富士施乐认为公开审理暴露他们的商业秘密,而上海电脑打印则认为,只有公开审理才能让走私案大白天下。

是商业秘密还是执法漏洞

  双方对簿公堂之后,10月21日,杨伟光向上海海关提交了关于富士施乐走私的举报信,两天后,富士施乐北京销售商北京康文伟义商贸有限公司也向国家海关总署提交了反映类似问题的举报信。

  也就是同一天,富士施乐草草向媒体作出声明:目前有关媒体所作的关于双方经济纠纷一案的相关报道大部分内容与事实不符;在双方诉讼期间,富士施乐(中国)有限公司将不接受任何媒体的采访等。

  由于“声明中”对于走私等问题未加任何说明,对媒体采取回避的姿态,更多的社会专家对中国政府机关的执法不严议论纷纷,由富士施乐走私引发的相关丑闻不断升级……

  据《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条例》规定,位于保税区内的企业,可以将自己的货物自由地在保税区与境外出入,但是这些货物如果超越保税区,进入保税区外的国内地区,就等同于从保税区出口货物到国内,需要办理海关报关、缴纳关税、增值税、通过检查等法定程序,只有通过这些程序,拿到相关单据后,货物才可在国内市场上合法销售。杨伟光给记者提供的资料表明,近几年来富士施乐就是利用这种方式逃税。

  而对于政府机关是否将此案公开,北京中合律师事务所刘庆发主任律师解释说:“如果涉及到商业秘密,法院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但此案不涉及商业秘密,作为举报者选择什么时候是起诉权利,如果涉嫌犯罪,任何人都有举报的权力。如果确定案件涉及走私,双方之间的合同应该是无效的。无效合同,财产应当返还。作为涉案的利润相关的政府机关应当没收。”

而在记者截稿前,来自中国海关的答复仍是结案前拒绝回答,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本文转自财富时报 作者:毛启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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