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首宗BT侵权案! 被告获监禁三个月

互联网 | 编辑: 2005-11-10 00:00:00转载

全球首宗以BT“点对点软件”非法发放侵权电影作品被刑事检控案件,昨天以被告陈乃明违反3项《版权条例》罪名成立一审告终,每项罪名获罪监禁三个月,现金5000美元可获得保释,但在此期间,不准离开香港。

全球首宗以BT“点对点软件”非法发放侵权电影作品被刑事检控案件,昨天以被告陈乃明违反3项《版权条例》罪名成立一审告终,每项罪名获罪监禁三个月,现金5000美元可获得保释,但在此期间,不准离开香港。

10月12日此案在香港屯门裁判法院开庭审理,昨天,该案主审法官麦健涛对此案作出判决。

在该法院新闻官员为记者提供的一份法律文件中,麦健涛说,香港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周到而细致的,这些权利不仅仅停留在理论上,实际上也体现在实践当中。

虽然香港和世界其他地方并没有这方面的刑事判例,一般公众也没有常识判断,在香港上传侵权作品可能会获得刑事起诉并因此获罪。

但法官称,被告并不因上述情节可以获得刑事豁免,因为这种侵权行为使得电影知识产权受到巨大的破坏。

法官称,被告上传种子文件并通过新闻组的形式散布这一消息,告诉其他网友可以据此下载,实际上使得这些电影的知识产权处于受到侵害的局势。

他认为,随意上传种子文件、散播侵权作品,和现实中通过盗版、制作和销售DVD侵权电影作品的行为没有实质的区别。

他在判决意见书中阐述了知识产权保护和互联网自由精神的关系。

他说,在互联网这个“自由的社会”,侵权行为的侦察和取证工作难度更大,也更难以监控;现实中的侵权作品可以被销毁,但互联网并不会因为有侵权行为而被关闭;自由发布信息是互联网的精髓,但这并不意味互联网可以用于违法和犯罪目的。

香港有律师声援被告称,这实际上是一个民事侵权案件,法院以刑事判决是越权行为。

根据香港法例第528章《版权条例》第118条第(1)(f)项,如果“并非为任何贸易或业务的目的,亦并非在任何贸易或业务的过程中,亦并非在与任何贸易或业务有关连的情况下而分发该复制品,达到损害版权拥有人的权利的程度,亦属犯罪”。

麦健涛称,他是根据上述法律作出裁决的。

他警告说,这项判决对以后审理此类侵权行为的法庭没有任何约束力,他们可能会作出更严厉的处罚。

根据香港法例,侵犯电影知识产权行为,可能受到6到12个月的监禁。

法官认为,本案的被告此前并无不良记录,这次侵权行为也无商业目的,在刑期的选择上,法官作出体谅原告的判决。

该案事发于今年1月10日,一名香港海关警员发现一个新闻组,在这个新闻组中一个网名叫“BIG CROOK”(古惑天王)的人提供了一部叫《DARE DEVIL》(《夜魔侠》)的电影,海关警员下载了这个种子文件,并因此获得了IP地址。

38岁的香港被告陈乃明同时提供的还包括另外两部电影《宇宙深慌》及《选美俏卧底》。

5月27日香港海关正式立案起诉该男子,诉其涉嫌利用“点对点软件”非法在网上发放侵权电影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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