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9月17日报道 18年前,储户在银行存了1000元,按照存款单约定,18年后储户将按照15.793%的月息得到利息。如此,储户的1000元将变成3.4万元。18年后,银行拒绝了储户的要求,认为月息过高,不符合央行规定,另外,银行表示我国的定期存款没有18年期,也不符合规定。 由此,储户与银行发生纠纷,至今未决。
储户:高息存单无法兑现
陶玲是蒙城县下岗职工,她拿着18年前的存款单,到期后却拿不到存款单上约定的利息。
原来,1989年9月3日,陶玲在中国农业银行蒙城支行营业储蓄柜办理“子女婚嫁老人养老储蓄”。陶玲说,该笔存款定期整存整取,存入1000元,定期18年到2007年9月3日,本息可得3.4万元,月息15.793%含保值,盖了银行的公章。
2007年9月4日,陶玲拿着到期的存折去取钱,营业员告诉她,此款不予兑现,理由是这张存款单违反有关规定不受法律保护。
“白纸黑字的存款单,还盖了银行的公章,咋不受法律保护了?银行怎能说变就变呢?”对此,陶玲感到不解。
银行:高息违规不能兑付
“银行当年已经错了一次,如今不能再错第二次。”蒙城农行行长谢某告诉记者,蒙城当年的金融秩序不规范,陶玲的遭遇就是“高息揽储”背景下的产物。
据其介绍,在陶玲办理储蓄之后,中国人民银行发出通知,严禁金融机构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存款利率,而月息15.793%已远远高出央行的规定,因此无法支付。此外,谢某说,18年的存款也不符合央行最高存款年限的规定。如果蒙城农行按存款单兑现,将违反央行规定,一错再错。
“当年银行的负责人已经退休,具办人也已离岗。”谢某称,此事已无法追究具体人员的责任。
“我理解储户的苦衷,但我们也有难处。”谢某告诉记者,银行已与陶玲沟通,将18年分解成若干央行允许的存款年限,按照相对较高的月息支付。“如果陶玲能同意,她将得到约万元的本息。”谢某说,目前双方正在协商。
律师观点
就此事,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剑雄认为:“储户与银行之间是合同关系,合同只有在违反法律和法规的前提下,才是无效的。”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通知或者规定,不属于法律法规范畴,只有对内部各金融机构才有效,而不能影响第三方即储户的利益。
来源:新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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