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软“黑屏不违法”纯属狡辩

互联网 | 编辑: 杨剑锋 2008-10-23 08:58:00转载

本报讯 据《新京报》报道,微软21日宣布设立“全球反盗版宣传日”,向外界表示对盗版用户进行黑屏的处理没有违反相关法律。

对此,第一时间向北京市公安局报案指控微软的中国法学会会员、福州法律界人士思宁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态,因为目前还没有看到微软官方的正式表态,如果真如媒体所报道,“我觉得微软的说法纯属狡辩。”

他表示,微软方面根本没有对“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进一步说明,比如,没有说明不违法的理由,也没有正面回应法律界的质疑和指控。

“‘黑屏’行为确属违法”

“微软中国的‘黑屏’行为确属违法”。思宁表示,“黑屏”涉嫌触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因为有可能以“黑屏”、“对话框”的形式“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他表示,植入“每隔60分钟”一次的“黑屏”以及“永久通知和持续提醒的对话框”,就是一种“侵入”行为,同时是“修改”(按照微软中国最新的说法是“重置”)“桌面背景”的行为、“增加”“对话框”的行为、“干扰”“系统功能”的行为 ,会“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授权‘黑屏’并非用户真心”

有人说,微软中国的“黑屏“行为是经过盗版用户允许,有合法授权的。

对此,思宁表示,其实,对于许多电脑用户来说,他们并不知道如何设置禁用“自动更新”,而且,过去微软中国默许这种更新。所以,他们通常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授权”“自动更新”的。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意思表示真实”。而在微软单方面制定电子格式化合同的情况下,许多电脑用户在不知情下“授权”“自动更新”,不能确定那就是反映电脑用户真实意思表示的授权。正常智力的电脑用户,会同意更新软件打补丁,但不会同意授权微软中国把自己的电脑“黑屏”和强加“对话框”。即使傻瓜用户授权了,微软中国的“黑屏”行为由于违反中国法律,也是无效的。因为我国《合同法》已经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黑屏”涉嫌违反《反垄断法》

另外,思宁进一步提出质疑。他认为,“用‘黑屏’行为维护知识产权,就是对知识产权的滥用。”微软中国的“黑屏”还涉嫌违反我国《反垄断法》禁止的“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九条规定 ,“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鉴于微软中国有能力通过操作系统软件和办公软件预设的自动更新功能控制正版和盗版用户,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显然超过二分之一。而《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黑屏”和强制弹出“对话框”意味着自动更新“交易时附加”“不合理的”“黑屏”条件和强制弹出“对话框”的条件。

此外,在昨天登录微软中国官方网站时,思宁发现微软中国“黑屏”威胁已经改为隐蔽表达的方式,必须经过复杂的多层次的翻页点击才能找到。网友如果没有足够的耐心,是找不到如此隐蔽表达的“黑屏”威胁内容的。

而且,“黑屏”威胁内容也进行了重要修改。微软中国如果不是心虚,为什么把“黑屏”威胁内容藏到这么难找到的页面里面呢?而且,如此隐蔽表达,是否隐藏什么阴谋,值得关注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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