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律师质疑百度广告经营资格 竞价排名属违法

互联网 | 编辑: 张蓉 2008-11-04 00:30:00转载

因网络服务合同,深圳律师黄维领与百度较上了劲,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经过8月5日立案成功的短暂喜悦后,因涉及管辖权争议,9月9日的开庭取消,至今还没有结果。

黄维领并未放弃,11月3日,他将一纸行政投诉状写好, 一式4份,分别给深圳市福田区工商管理局/物价局,深圳市南山区工商管理局/物价局,深圳市工商管理局/物价局,上海市工商管理局/物价局。

记者从黄维领行政起诉状中了解到,此次他把焦点集中在百度是否具有广告经营资格上。在他的行政起诉状中,被投诉人分别为:百度(中国)有限公司以及百度(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黄维领请求四家工商管理局/物价局依法对被投诉人的“竞价排名”业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并希望书面告知行政投诉的查处情况。

黄维领的请求包括:

1、认定被投诉人的“竞价排名”业务属于广告活动;

2、确认被投诉人是否具备广告经营资格,包括“竞价排名”业务在内的全部网络广告是否进行了广告登记(广告法第26 条)

3、确认被投诉人的“竞价排名”广告收费是否进行了备案登记,是否违反价格法的规定(广告法第29 条)

4、确认被投诉人发布的广告是否有违反了广告法第7-19 条的规定。

黄维领提供的事实和理由是,他参加了百度的“竞价排名” 广告业务,但对方一直没有出示“广告经营许可证”。黄维领的观点是,百度的竞价排名,其实质就是一种网络广告活动,百度的业务员、网站介绍都把“竞价排名”作为网络广告进行宣传,所有参加“竞价排名”的客户,包括百度自己也认为这是正常的网络广告活动。

在起诉状中,他写到“既然是广告活动,就应该依照我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资质,收费标准应该接受监督,贵局作为法定的主管部门应该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能。但投诉人最近经过咨询得知:被投诉人并不具备广告经营资格,其所制订的广告收费标准并未经过有关部门的备案批准,被投诉人一直以“竞价排名合同”的形式规避广告活动的实质。”

记者以客户名义与百度深圳分公司的一位业务主管取得联系,对方称“竞价排名”属于广告业务,百度有经营广告的资格,只是从来没有客户要求公司提供广告经营许可证,随后他答应将营业执照发来邮件。不过,出人意料的是,在记者与对方再次核实邮件一事时,对方因记者是媒体拒绝发送邮件,并告诉记者,“‘竞价排名’属于广告业务,百度的经营范围包括技术服务和销售服务,应该说有经营广告的资格,广告经营许可证在公司总部那边,分公司的员工没有看到。”

(记者 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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