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辞退作假员工 不能免除自身法律责任

互联网 | 编辑: 张蓉 2008-11-25 00:30:00转载

在目前喧嚣一时的百度竞价排名风波中,央视《新闻30分》曝光了百度两位员工,其中一位叫郑某,郑某是百度客户发展C5部的销售代表,他在央视做医药竞价节目暗访时告诉记者:“前两天我做了一个医药广告主,他们做一种胶囊,肯定没有医药许可证,但是他以前有另外一个品种的药许可证,他们用电脑软件photoshop抹去原来的名称,然后重新换一下,打印出来就行了。”

百度首席运营官叶朋称,“关于那两个年轻的雇员,一名对于我们的服务没有做出清楚的解释,另外一名则协助提供作假文件以通过百度的内部审核,所以这个员工将被我们辞退”。对于此事,记者昨日也在QQ上咨询了百度公关部员工,“这是上周公司分析会上的对话,我并不清楚,目前还没有对辞退员工实施善后事宜 。”该员工称。

尽管根据新劳动法,严重违纪的员工,用人单位方可辞退。但从目前来看,没有明确的事实证据表明郑某所为是个人行为而不是根据公司的某种精神或传达所为,何况由此行为产生的经济收益属于百度公司所有,简单的辞退员工并不能撇清百度和此事的关系。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员张樊认为,百度开除员工并不能避免自己和被开除员工的法律责任。按照《广告法》第37条所规定的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做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专家认为,目前百度高管对外公开说这只是员工个人行为,而一旦被证实为公司行为或者公司有明确类似精神的传达,这就属于对投资者的欺诈行为。公司高管需要为欺诈行为负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投资者可以据此发起民事诉讼,为欺诈行为寻求赔偿。百度作为一家美国上市公司,受到萨班斯法案约束,萨班斯法案的第九章恰恰强化了公司高管的刑事责任,高管可能为此需要负担刑事责任。

记者 尹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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