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光裕案”或涉及更高级别商务部官员

互联网 | 编辑: 顾沈伟 2008-11-28 16:30:00转载

 

11月27日,据新华社消息,北京市公安局新闻办上午9点30分首次证实,国美集团董事局主席黄光裕因涉嫌经济犯罪,目前正在接受警方调查。

就在11月26日晚,本报记者获悉,有关方面的调查已有进展,“黄光裕案”或有所突破。接近调查组的人士向记者透露,导致黄光裕此次被查的“商务部外资审批窝案”中,在郭京毅、邓湛等被拘商务部官员外,亦有与“外资审批”关系密切的更高级别的商务部官员进入调查部门的视野,有关部门或将彻查外资审批个案。

根据可查的资料,在黄光裕报批国美电器“第一次上市”时,商务部适用的是1999年颁布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该办法中规定的“外资控股上限”只有49%。

2004年4月,黄光裕持股100%的鹏润亿福获批,将持有的国美电器65%股权,全部出售给了BVI公司OceanTown。业内人士介绍,根据商务部有关规定,至少需提前半年申报。而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商务部前身)2004年3月25日的通知,《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将于当年6月1日正式失效。但黄光裕却在当年4月,“提前享受”了上述“失效限制”。这成为黄光裕“涉贿案”的可能疑点。

此外,国美借壳中国鹏润、以红筹方式上市,正撞上了监管层对这一上市模式监管较宽松的时期。

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陈实曾撰文指出,2000年6月9日,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关于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72号文”),令红筹上市进入了“无异议函”监管阶段。

监管层随后更一度彻底取消了对红筹上市的管制。陈实透露,于2003年4月1日,证监会颁布《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及改变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通告》,以及《关于做好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及部分行政审批项目改变管理方式后的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的通知》,宣布取消对中国律师出具的、关于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审阅。“至此,中国证监会取消了对红筹上市的审查程序,也就不再对红筹上市实施监管。”

凑巧的是,国美正是在2004年6月成功借壳中国鹏润上市。而4个月后,国家发改委颁布《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至此,境内自然人在境外注册公司必需得到国家发改部门的核准。

更严厉的监管反弹在2005年1月到来。当时外管局颁布了《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11号文”),规定境内居民境外投资直接或间接设立、控制境外企业,应参照商务部颁布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陈实指出,商务部未就11号文所针对的境内居民在境外投资的行为制定任何审批程序,对于境内居民的境外投资申请根本就不予受理。“这种法规衔接上的缺陷导致了红筹上市在审批程序上的彻底中断。”

加上此后的“整体上市”一度获批,国美电器屡屡“成功踩线”,成为是次黄光裕被调查的可能疑点。

但在彻查“外资审批”中的问题同时,有关方面亦在探索如何下放权利,减少寻租空间。

2008年8月5日,商务部下发《关于下放外商投资股份公司、企业变更、审批事项的通知》,进一步下放“外资审批权”。

根据规定,商务部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新增投资总额及新增注册资本属于限额(鼓励类、允许类1亿美元,限制类5000万美元)以下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该通知还规定,限额以下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设立及其变更,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来源: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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