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有时就是那样蹊跷。轰动全国的三鹿问题奶粉事件系列案犯罪嫌疑人之一,三聚氰胺的混合物(“蛋白粉”)生产者高俊杰,12月29日,在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时承认,自己知道“蛋白粉”用于添加到原料奶中,但以为“蛋白粉”就像是食品中常加的普通添加剂一样,或者说更像是做豆腐用的卤水,对人不会产生那样大危害。更耐人寻味的是,高说自己3岁的女儿也在喝三鹿奶粉。他忏悔说,如知道“蛋白粉”有这么大毒性、会出人命,“打死我也不会干”。
忏悔
29日,戴着手铐,站在被告席上的肖玉,多次情绪失控。她要为自己的权利做最后一次争取,虽然显得有些渺茫。
肖玉是高俊杰的妻子,和他(她)们夫妻二人同时受审的还有薛建忠、张彦军。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指控4人,犯了同样的罪行。那就是生产、销售含有三聚氰胺的混合物(“蛋白粉”),对广大消费者特别是婴幼儿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肖玉表示,自己对三聚氰胺(“蛋白粉”)的了解,仅限于化学名称这么简单,因为要她进货时要纪录上这个化学名词,希望法院从宽处理。
丈夫高俊杰说,对三聚氰胺(“蛋白粉”)的了解,也不比妻子强多少。以为“蛋白粉”就像是食品中常加的普通添加剂一样,或者说更像是做豆腐用的卤水,对人不会产生那样大危害。同时,高并没有隐讳,自己知道“蛋白粉”用于添加到原料奶中。
高俊杰希望法院能从宽处理,说自己不满3岁的女儿也是受害者,在出事之前女儿也一直在喝三鹿奶粉。高忏悔,如知道“蛋白粉”有这么大毒性、会出人命,“打死我也不会干”。
当天,高俊杰的女儿并没有出现在法庭上。被告的律师提出了反驳意见,认为4位被告学历从小学至中专不等,虽然知道三聚氰胺(“蛋白粉”)有微毒,但不知毒性可致人死亡。这样反驳,显然在刑法学上,有主观刑事责任和客观刑事责任的区别,会在量刑上有不同的结果。
公开资料显示:高俊杰今年32岁,原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案发前住河北省正定县。薛建忠55岁,河北省行唐县人,曾经是行唐县永昌化工试剂商店店主。
公诉方指控,2007年8月开始,他(她)们倒卖、生产和销售三聚氰胺混合物(“蛋白粉”),给河北各地奶厅(站),获得了不菲的回报,对广大消费者特别是婴幼儿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诱惑
高俊杰和薛建忠、张彦军,以及自己妻子肖玉,可谓在一年左右的时间里,实现了从倒卖,到自己“研制”和生产出属于自己公司的“南方南科”牌“蛋白粉”的飞跃。
之所以,在这样短时间里实现了,从倒卖到自我“研制”,主要是“蛋白粉”生意有着巨大的利润空间,和他们的“科学”组合。
4位嫌疑人在公司中,高俊杰是总经理负责全局,薛建忠主管技术,张彦军负责销售工作,而肖玉来管理财务和招聘工人。
而薛建忠和高俊杰在技术上是师徒关系。因为薛建忠之前经营行唐县永昌化工试剂商店时主就是做胶原蛋白生意,知道一些专业技术知识,二人的组合产生了“化学反映”。
2007年8月,高俊杰、薛建忠以以每吨1.2万元的价格,分别从张彦章(另案处理)处购买了6吨张玉军(另案处理)生产的,含有三聚氰胺混合物(“蛋白粉”),并加价销售,获得了一定的收益。
因购买价格高、赚钱少,懂技术薛建忠向高俊杰提议,自行配制生产“蛋白粉”。2007年11月,高俊杰、张彦军、肖玉以三聚氰胺、麦芽糊精和乳清粉为原料,研制出专供到原奶中添加,以提高原奶蛋白检测含量的含有三聚氰胺的混合物(“蛋白粉”)。
自己的产品“研制”、生产成功后,由薛建忠进行一个月试销后。2007年12月,高俊杰等人开始规模化生产,他们在河北正定县燃煤配送中心院内,雇佣工人开始大批量生产含有三聚氰胺的混合物(“蛋白粉”)。
“产品”规模化生产后,他们把“蛋白粉”用白色的蛇皮袋包装并密封,并在外面印上“南方南科”,学历不高的高俊杰,可能知道有科技的字样,会更有说服力。
事后查出,从2007年12月至2008年8月,“南方南科”共生产了200多吨。高俊杰将生产的“蛋白粉”,除出售给赵怀玉(另案处理)7吨外,其余均由被告人薛建忠销售给黄瑞康(另案处理)等人,累计销售110吨,销售金额达到123万元。
在此期间,高俊杰、薛建忠通过赵怀玉、黄瑞康等人,将含有含有三聚氰胺的混合物(“蛋白粉”)分销到,石家庄、唐山、保定、邢台、邯郸等地奶厅(站)。奶厅(站)经营者把“蛋白粉”添加到原奶中,再卖给三鹿集团公司等乳制品生产企业。最终,“蛋白粉”被喝进中国几十万婴幼儿的肚子中。
定罪?
12月29日,对高俊杰等犯罪嫌疑人的庭审,达到了9个多小时,法庭辩论十分激烈。
法庭上,辩护律师提出三鹿系列案造成悲剧,元凶应该是一个系列链条,而不是某个单独环节。例如,生产制造和销售三聚氰胺的嫌疑人、三鹿集团公司和奶粉的销售机构,这样的一个完整链条。在这位律师看来,三鹿系列案缺少上述哪一个环节都不会造成这样大的社会危害,所以不能单把生产制造和销售三聚氰胺的嫌疑人,单独定为罪魁祸首。
而公诉人认为,三鹿案件虽然是系列案件,但每个环节的嫌疑人的罪名是独立的。在刑法上,系列案件中存在不同性质的犯罪,同时危害到了中国很多樱幼儿童的人身安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单独定,所以应该应追究犯罪嫌疑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面对法官宣读的各种法律上的名词。犯罪嫌疑人肖玉不断地哭泣,她一再请求法院宽大处理,理由还是自己3岁的女儿和家里老人,如果夫妻二人都进了监狱,谁来照顾他(她)们。
来源:网易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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