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计算机及相关产品招标、采购中不应指定特定制造商的特定产品的建议书

互联网 | 编辑: 2006-03-06 17:39:00原创

建议书全文

建议书全文:

关于在计算机及相关产品招标、采购中不应指定特定制造商的特定产品的建议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取得了巨大的发展,科技创新成绩显著,信息产业也获得了长足的进步,在现代化建设中可供选择的计算机产品大为增多。

    为了发展市场经济,支持竞争,并在竞争中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我们经反复调研后,郑重提出,在计算机产品招标采购中特别是由政府支持的招标、采购中,不应指定某一制造商的特定产品(例如CPU指定某公司的某种芯片,显示器指定某公司的显示屏,等等)和某些厂商的私有协议,而应代之以标明招标采购方对计算机产品的技术和使用要求。这样,才能有利于公平竞争,可以避免事后的法律纠纷,维护国家和广大用户的权益。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则。”第二十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二,就国际惯例而言,国外也有类似的规定,例如美国曾以总统行政办公室名义,向联邦政府采购官员(包括首席采购官、首席信息官和高级采购经理)发出主题为关于“指定品牌名称”的备忘录中,强调在选择厂商的技术方面持中立立场的合同规范以及遵守《联邦采购条例》中有关指定品牌名称的要求。该条例的第11.105条指出:“联邦机构的要求不得指定某一制造商特有的某一特定品牌名称,产品或产品特性,由此先入为主地排除另一制造商制造的产品”。备忘录指出联邦机构不应指定微处理器品牌和名称,而应该阐明性能标准,或明确对应用和互用性的要求。

    在欧盟成员国与俄罗斯政府采购中关于计算机部分的政策也有相类似的规定。

    三,经各方面反映,一段时间以来,在计算机系统领域的招标和政府采购中,指定特定制造厂商的产品(包括主要部件、元器件)和私有协议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现象与我国的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相违背,有悖于公平竞争原则和公正原则,直接损害了国家和广大用户的利益,应当及时予以避免或制止。

我们呼吁政府主管部门,广大的计算机使用单位和计算机、半导体器件的研发、生产制造厂商,积极支持我们的建议。

中国计算机用户协会

中国计算机学会

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

2006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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