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IT获悉,成都中院日前依法审结一起通过网络游戏盗取游戏玩家的游戏金币后转卖获取巨赃款的案件,法院 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向镇东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另有一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同时对二被告人犯 罪使用并由公安机关扣押的160G、250G硬盘2个、电脑主机27台、纯平显示器29台则予以没收,对公安机关扣押的向镇东违法所得小型汽车1辆 予以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向镇东等二人利用双流县一社区小区的居民住宅作场地,购来20余台电脑、雇佣20余人为其工作。从2007年10月起,向镇东将 私下购得的专门破解游戏密保卡的“木马”程序提供给互联网上“流量商”,由“流量商”使用该程序盗取一网络游戏游戏玩家的游戏帐号和 密码后提供给向镇东,向镇东等二人再对雇佣人员进行分工,安排雇佣人员使用其获取的游戏玩家游戏帐号和密码,直接进入以及使用向镇东 私下购得的另一“悍马”拦截程序破解密保卡后进入游戏玩家的游戏,盗取游戏玩家帐号内虚拟人物的游戏金币并转移到向指定的帐号内。之 后,向又安排人员将盗取的游戏金币以每个约0.02元的价格转卖获利。至2008年3月案发时止,向镇东等二人共盗取游戏金币3585万余个,通过 盗取金币转卖后获取赃款70余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上述犯罪使用的设备及向的小型汽车一辆。
法院认为,向镇东等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游戏,采用秘密手段盗取他人能实现现实财产价值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 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盗窃犯罪中,无明显主从之分,但向镇东提供盗号程序、获取帐号和密码、安排雇佣人员盗金币并转卖获利等, 其作用大于另一被告人,故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虚拟财产并非虚无 与真实财产存在交易可具有财产属性
成都中院审理此案的主审法官讲到,向镇东等二人通过网络游戏盗取他人的游戏金币虽然是虚拟货币,但这仍然是虚拟财产的一种形式,虚拟 财产有虚拟性但并非虚无,其存在于网络空间,现实中游戏玩家可以对其占有、支配和处分。
当前,我国并未禁止虚拟货币在网络空间的交易,因此虚拟财产仍具有其价值性,其一旦与真实财产存在交易,虚拟财产的财产价值就具有社 会真实性,即具有现实意义上的价值,也就是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其他财产范畴。因此,该案中二被告人盗窃的虚拟财产依照规定具有财产属性 ,二被告人的行为也就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