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正式施行。在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中,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俗称“电子眼”)的设置以及对滞纳金加处罚款上限作出了明确规定,增加了对加处罚款上限的规定,杜绝了高额“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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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为0.95CM超薄神行者M1)
据3月30日《羊城晚报》报道:昨日,广州交警部门向社会公布了已经投入使用的462处固定监控设备的具体地点,包括131套电子警察抓拍设备、331套闭路电视监控设备。交警部门向社会公布“电子警察”的具体位置,是交通执法告别“隐蔽执法”,走向“阳光执法”的重要一步,也是交警部门转变执法理念的重要标志之一。对于咱们老百姓来说真是个令人畅快的好消息。
当然,公布“电子警察”的信息,是转变执法理念的重要一步,也有利于改变公众对于交通执法的负面认知,塑造执法者的正面形象。但这也仅仅是“阳光执法”的第一步,要在具体执法中始终坚持阳光透明,才不会使“阳光执法”沦为一个空口号。这就需要交警部门的持续进取和努力,坚持执法透明,且继续跟进诸如设置警示标志、加强监控设施准确性的检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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