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创意产业的繁荣与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驾护航。正是鉴于此,本刊开设本专栏,并邀请文化创意产业领域的专业法律人士就业界所涉及的知识产权、投融资、人力资源与创意人才等法律问题以案说法,以协助文化创意参与者做好法律风险的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救济。
6月11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著名画家叶雄《水浒一百零八将》作品著作权案,并当庭做出判决:被告中国科学文化音像出版社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在《法制日报》上向原告叶雄致歉;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以及制止侵权行为所指出的合理费用5000元。
发现自己作品进了“水浒管理纲要”
叶雄是著名中国画家,他现为中国美术家协会会员、中国美协连环画艺术委员会委员、上海美术家协会理事等,从事绘画有30多年了,硕果累累,曾经创作连环画数百幅,2万余幅画获得中国图书奖。作品不仅在我国台湾地区展出,还在新加坡、日本、加拿大等地展出。
2001年8月,他创作的《水浒一百零八将》连环画由百家出版社出版,后来他授权给上海地铁文化旅游公司,该公司将其作品制作成109枚地铁磁卡发行,列入世界吉尼斯纪录。
2008年,叶雄发现中国科学文化音像出版社发行的《看水浒,说管理——水浒管理内幕之领导纲要》音像制品(共6张VCD)的包装盒和光盘上使用了其创作的《水浒一百零八将》连环画中的10位人物,并进行了裁切。叶雄并没有授权给中国科学文化音像出版社用他的作品,他将该出版社告上法庭。
责任推向合作方不是拒绝赔偿理由
当时叶雄认为,没有经过他的授权,中国科学文化音像出版社擅自使用自己画作,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获得报酬权。要求在《法制日报》除中缝以外版面刊登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万元;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拒绝赔偿,理由之一是被告称涉案光盘是与北京赢在前沿文化交流有限公司合作制作,责任应由其承担。笔者认为,被告以其与北京赢在前沿文化交流有限公司对侵权责任有约定为由进行抗辩当然不能成立,因为其与北京赢在前沿文化交流有限公司签署的《出版协议书》、《版权授权书》仅仅在二者之间有效,而不能依据该约定对抗原告。
网上下载后用于出版发行同样需要获得授权
原告叶雄认为,被告作为涉案光盘的出版发行人,对图案的来源负有谨慎的审查义务,被告中国科学文化音像出版社称《看水浒,说管理——水浒管理内幕之领导纲要》使用的图片为网上下载,曾询问过案外人,但案外人讲为网上下载,图片没有署名,如果出现问题,由案外人承担责任。
笔者认为,就本案而言,不管网上作品是否经过授权出现在网上,如果想从网上转载或者想放在出版物上,必须经过著作权人同意,否则构成侵权。
被告可凭借合同条款做试金石
就被告合作方北京赢在前沿文化交流有限公司而言,其在单独或者合作出版发行前,应确认所出版发行作品的知识产权归属,一旦作品不属于或者非全部属于己有的知识产权应不予出版发行或者获得授权后再出版发行,以避免侵权。
就被告而言,由于其没有审核或者明知合作方北京赢在前沿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使用的图片为网上下载且图片没有署名,却未进一步审核所使用图片的权属而存在过错,被法院判决构成侵权。笔者建议被告和合作方签署合同时,除约定“合作方北京赢在前沿文化交流有限公司所提供作品如果出现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而导致的法律责任由北京赢在前沿文化交流有限公司承担”外,还应进一步约定赔偿的范围为包括但不限于侵权导致的全部赔偿责任、处理侵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与所出版发行的作品被认定侵权后不能发行导致的损失及合作方不支付前述费用而导致被告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所支出的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或者仲裁费等费用。这样,一旦合作方签了合同,出现法律纠纷的后果由合作方承担,被告不会处于被动地位。
就原告而言,其在著作权被侵犯后,积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成功维权,主要取决于著作权人能够向法院提交证明著作权归属、被侵权、因被侵权所受损失的有力证据以及聘请了专业的律师代理,其经验值得借鉴,勇气值得推崇。
文/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 刘世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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