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社会关注的北京市垃圾邮件侵权案件的原告王女士日前到崇文区法院正式办理了撤诉手续,立案时收取的154元诉讼费被退回了一半。
因无法忍受源源不断的垃圾邮件的日常骚扰和不必要的费用支出,王女士在屡次致电及传真通知对方停发无效后,于今年4月向崇文区法院提起了侵权诉讼,要求二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人民币1100元 。
为何最后选择撤诉,王女士说:“主要是被告现在还不能确定,得再调查一下。”谈起被告确定的问题王女士显得很无奈,“由于信息和技术的限制,单靠我自己要查找到垃圾邮件的制造者和发送者真是挺难的。”王女士表示还要等进一步调查后,决定是否再次起诉。
当问到现在是否还会收到垃圾邮件时,王女士表示:“之前诉讼中谈到的那些垃圾邮件已经停发了,但是还是会收到其他内容的垃圾邮件,真没办法。”王女士对“他们怎么会知道我的邮箱地址”这个问题深感头疼。“我不知道自己的个人信息是怎么被泄露的,但这绝不是个例,我周围的很多朋友、同事都有类似的困扰,不只接到过垃圾邮件,还有骚扰电话和垃圾短信。”
受理此案的陆法官说:“垃圾邮件侵权案虽然撤诉了,但这个案子暴露出了一个很普遍的社会问题,就是信息社会怎样才能更大限度地保护个人的私密信息不受侵犯。目前,各种企业、机构,如电信运营商、银行、航空公司、互联网公司、各类零售商等出于自己的经营需要,已经形成并积累了用户或消费者的信息数据库。在广大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数据库中的大量个人信息往往会被非法谋利者加工处理和贩卖,或是通过网络被大规模传播利用,这些行为不仅使个人隐私权遭到严重侵犯,而且一旦被不法分子利用,后果更是不堪设想。个人信息作为一个社会人最隐密的私密资料,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关于个人隐私权,在2002年12月23日九届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民法草案中已有明确界定,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都属隐私范畴,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对于个人隐私权的保护还没有一项专门的法律,对名誉权、肖像权等隐私权的保护也只是散落在民法当中,而对于网络上和数据库中的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更是从未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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