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尚文化全面诉讼 互联网电视遇多坎

互联网 | 编辑: 黄厚亮-见习 2009-08-24 00:00:00转载-投稿

针对近日广电总局关于互联网电视的整治通知,以及近期某影视版权公司投诉TCL网络电视盗版的问题,领先的影视娱乐内容数字发行服务提供商网尚文化(NetMovie.com)透露,将在近期全面启动针对包括TCL、海尔、海信、长虹等在内的所有“互联网电视”厂商的版权诉讼。

针对近日广电总局关于互联网电视的整治通知,以及近期某影视版权公司投诉TCL网络电视盗版的问题,领先的影视娱乐内容数字发行服务提供商网尚文化(NetMovie.com)透露,将在近期全面启动针对包括TCL、海尔、海信、长虹等在内的所有“互联网电视”厂商的版权诉讼。

网尚文化市场总经理张栋伟介绍,很早就注意到了电视机厂商推出互联网电视的行为。作为正版影视提供商,网尚文化对电视机企业的产品创新持支持态度,但是这种创新必须在合法的范畴内进行。

“多个电视机厂商都联系过网尚文化,洽谈过合作的意向,但是最终选择了与盗版或者版权不清晰的合作对象,我们也深表遗憾。”
张栋伟表示,互联网电视要想发展,必须迈过三个坎:

一 正确的内容价值观。电视机厂商选择盗版企业合作,根本原因在于电视机企业的硬件思维,仅仅认识到电视机硬件组成的价格,而对由内容产生的服务价值没有正确的理解;这种价值观的缺失,就会影响到产品定位和价格定位,继而没有成本预算来采购正版内容;

二 急功近利的利润心态。电视机厂商选择盗版企业或者版权不清晰的公司合作,还在于试图通过“擦边球”来规避版权成本。电视机行业长期缺乏创新,彼此的竞争手段主要是价格战,缺乏产品高度,没有打算做可持续发展的长期战略规划,所以不愿做负责任的内容投入,只想赚投机的快钱;

三 内容版权的知识体系。俗话说“隔行如隔山”,电视机企业里缺乏对内容版权知识了解的专业人士,所以被盗版的李鬼蒙蔽。包括TCL、海尔、海信、长虹等厂商,都是无一例外的选择了和其他公司做合作,由其他公司提供内容服务的模式来试图规避版权纠纷,是完全鸵鸟思想。这些合作公司,一种是利用电视机厂商不清楚影视内容版权授权范围限制,越权合作,致使电视机厂商成为“盗版产品”;一种是利用中层执行者私下的权钱交易,用“合作方负内容责任”达成蒙蔽电视机厂商决策层,完全用盗版产品提供给电视机企业。互联网是一个新领域,传统硬件企业必须建立对新领域的学习机制和责任部门。

张栋伟介绍,内容版权授权根据广电的标准,一般分为“三种终端、九项业务”,其中三种终端分别是计算机、电视机和手机;九项业务包括点播、下载、集成等等。不同的授权组合可以形成不同的合同要约,任何违反了授权范围的使用,就构成了盗版行为。

“就我所知,所有这些与电视机厂商合作的企业,他们从网尚文化获得的授权仅限于本网站、计算机终端使用。因此所有这些电视机产品,一旦可以点播或下载由网尚文化持有版权的影视节目,则构成侵权。由于网尚文化持有主流影视80%以上的正版版权,所以这次诉讼的规模会非常大。”

实际上,并不是所有硬件提供商都不清楚内容价值。鸿海集团旗下富士康科技,就与网尚文化近期签署了数百万元正版内容采购协议,为即将上市的上网本预装网尚文化的“iWatch爱看”客户端产品,合法使用正版影视内容。

“关键在于,意识误区认为盗版内容成本比正版内容成本低”,张栋伟最后说,“莫伸手,伸手必被捉,最终使用盗版的企业不但要支付高额的盗版赔偿、失去产品线,还会严重损毁商誉,完全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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