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草案提请审议 国务院拟设反垄断委员会

互联网 | 编辑: 杨剑锋 2006-06-26 09:29:00转载

昨天,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

反垄断法等三部法律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新华社记者 刘卫兵 摄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昨天上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草案、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反垄断法草案等法律案首次进行审议。按照会议通过的议程,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坤仁、李重庵分别作的关于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关于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法律委员会认为,这两部草案分别经过常委会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反垄断法草案

机关不得滥用权力限制竞争

【内容】初次审议的反垄断法草案共8章56条,主要规定了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经营者集中这三大制度,以及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处理,反垄断机构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对社会普遍关注的行政性限制竞争的问题,草案在原则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同时,还以专章形式对禁止行政性限制竞争作了具体规定。

为落实反垄断执法工作,草案还明确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

【解读】电信、公路、民航、金融……社会各界对许多行业的垄断行为反应日益强烈。目前市场上,一些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价格、强制交易;一些地方的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企业间的合并、重组日趋活跃,部分地区、行业垄断苗头开始显现。

“形形色色的限制竞争的行为不仅损害了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而且阻碍国家经济和技术的发展。”全国人大财经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跨国公司通过并购在我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甚至会危害国家经济安全。

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表示,制定反垄断法的目的,就是要防止和制止来自国内外的垄断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竞争力,保证国民经济健康、持续、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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