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大知识产权案件揭晓 IT是争议热点

互联网 | 编辑: 张惠俊 2007-04-26 00:30:00转载

有人说,世界未来的竞争是知识产权的竞争。在全球化背景下,以知识产权名义进行的“世界大战”硝烟已经弥漫在中外企业之间,而且愈演愈烈。这其中,既有国际巨头状告中国企业取得成功的官司,也不乏中国企业叫板海外企业并大获全胜的案例。它们考验着企业自主创新的能力,也考验着政府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与行动。难能可贵的是,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越来越大,一些企业也已经开始习惯将知识产权诉讼作为基本的竞争策略,并在交锋中对游戏规则更加理解,应对技巧也更加娴熟。这些案例其实是对保护知识产权最好的普及。在4月26日第七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本刊推出“2006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件”的初衷也正在于此。

1. 深圳朗科跨洋起诉PNY

2006年2月10日,深圳朗科公司以侵犯其闪存盘在美国的专利为由,将美国PNY公司告上美国德克萨斯州东区联邦法院。如果胜诉,朗科将有可能得到USB 闪存领域迄今为止最高的专利侵权赔偿。此案被媒体称为“中国企业境外专利维权第一案”。目前,朗科与PNY公司还在谈判中,专利纠纷暂无结果。

点评:朗科—中国的“高通”? 在外人看来,成立于1999年5月的朗科公司在中国高科技企业里绝对算是另类—它的成长几乎是和一系列专利侵权诉讼联系在一起的(从2002年诉华旗、2004年诉SONY再到去年诉美国PNY公司)。一开始,人们对朗科这种经营方式不解乃至非议,但随着朗科与华旗、 SONY诉讼的和解,随着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企业和有识之士开始意识到:高科技企业只有通过申请基础专利、核心专利,才能真正构建自己的核心竞争力。正如朗科总裁邓国顺所言,朗科已经走过了专利申请、专利维权阶段,步入专利运营阶段。美国高通公司就是通过运营CDMA专利而成长为一个令人尊敬的高科技公司, 我们期待着朗科能够成为中国的“高通”。

2. 秀水街案落槌定音

2006年4月18日,北京市高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北京秀水街服装市场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2005年,法国路易威登马利蒂等五家世界著名品牌公司将北京秀水服装市场商户及秀水街公司告上法庭,理由是其所售商品存在商标侵权和管理过错。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败诉。被告秀水街公司对此不服提起上诉,但终审判决标志着五大公司终于赢得了围剿“秀水街”之战的司法胜利。

点评:秀水街涅 重生 登长城、游故宫、逛秀水,一度是外国游客来北京的固定旅游路线。老秀水街 20多年前以丝绸和外贸服装起家,以假冒国内外名牌苦涩成名,但以本案为转折点,开始了由成名到正名、驰名的艰难转型。秀水街公司总经理汪自力表示:秀水街会选择光明,而且会在世界驰名。佛经云:凤凰涅 ,浴火重生,其羽更丰,其音更清,其神更髓。祝愿新秀水在经历此案后涅 重生,在通往驰名的道路上越走越好。

3. 五大影视公司联手维权初战告捷

因认为擅自销售《世界大战》、《超人总动员》等共16部电影的DVD影碟侵犯了其享有的著作权,美国哥伦比亚电影工业公司联手另外四家世界级影视公司,通过16起诉讼案将北京世纪海宏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世纪海宏商贸有限公司玉豪情音像经营部告上法庭。2006年12月18日,北京市二中院做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五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共计16.4万元。

点评:国际影视业维权转向司法保护和集体维权 由于以往通过司法机关保护著作权存在着审理周期长、赔偿数额低等不足,国际影视公司大都采取行政措施保护其著作权不受侵害。2001年新《著作权法》修改后,不但继续强化了行政保护力度,而且在司法保护上有许多重大改进:如增加了赔偿数额、扩大了保护客体、加大了邻接权的保护力度、增加了刑事责任等,从而使司法保护更具可操作性。由此,国际影视公司的维权策略也从单独依靠行政查处转变为行政、司法保护相结合,打击重点也从盗版产品的复制加工者扩展到销售流通渠道。本案另一特点就是国际影视公司的集体维权策略(在五大国际品牌诉秀水街案中也有体现),通过集体维权,不但可以降低成本,而且也更容易引起舆论关注,从而有利于推动纠纷的解决。

4.“伟哥”专利一波三折

美国辉瑞公司治疗阳痿的药品万艾可(俗称伟哥),先是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发明专利权,后又因国内12家制药公司提出异议,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撤消专利。随后,辉瑞将专利复审委起诉至北京市一中院。2006年6月2日,一中院一审判决辉瑞公司胜诉,专利复审委需就“万艾可专利无效”进行重新审查。本案被法律界认为是近年来最大的一起专利复审案,更被国外媒体视为“标本”式的判决。

点评:“伟哥马拉松”,中国药企输在起跑线上 在中国,从没有一个专利案件能够像“伟哥”案一样在漫长的时间里持续吸引着普通民众和专业人士的眼球,有媒体形容它为“伟哥马拉松”毫不为过。尽管被告和部分第三人已提起上诉,但从某种意义上讲,该案已告一段落—涉案专利于1994年申请,保护期限至2014年。由于药品生产还要经过申请、临床前研究、临床试验、审批等阶段,即使届时国内企业在二审中胜诉,也没有多少发展时间和空间了。对于国内制药企业来说,尽管败诉的原因很多,但最根本的一条就是没有自己的专利,始终扮演着追赶者的角色。药品仿制的发展空间和利润已经越来越小,国内制药企业必须转变思路,将重点放到研发和创新上。

5. 天价专利赔偿案成无由之诉

1989年,原告郑州拓普轧制技术有限公司为其一种“轧辊小挠度、高刚度轧机”申请专利,1991年获授权。在2001年和2003年,原告核心人员2次被“挖”走。2002年-2005年间,原告认为被“挖”走的人员利用其窃取的原告专利技术,伙同其他企业进行生产,因此在北京、天津、郑州提起了四次专利侵权诉讼。2006年6月20日,郑州拓普诉该公司原副总经理胡玉秀及北京泰隆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一案,在郑州一审胜诉并获2980万元的国内知识产权审判的最高赔偿额,获得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然而今年该案又有了新的进展:2007年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做出了宣告涉案专利无效的决定,这将对本案的二审判决起决定性作用。目前,河南省高院将这起即将终审判决的案件中断审理,同时最高院也暂时中止了对原告另一起专利轧机维权案的申诉程序。

点评:专利无效?制度无力? 本案有如一部好莱坞大片,情节跌宕起伏、扑朔迷离。回顾这一事件,确实有颇多的无奈。尽管孰是孰非目前很难评论,但其中肯定没有赢家。围绕一项专利,数十家正在发展中的企业卷入了一系列长达 5年仍未完结的纠纷。这其中更深层次原因还是在于我国专利制度建立较晚,在专利审查和司法保护上还有很大的不足。只有依靠立法者、司法者、专利审查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共同努力,才能逐步解决维护专利稳定性与权威性的这一难题。

6. 民营企业叫板英特尔

在英特尔以侵犯著作权为由起诉深圳东进公司一年之后,深圳东进的北京子公司—北京东进信达科技有限公司又以非法垄断技术和妨碍技术进步为由,反将英特尔告上了法庭。2006年7月28日,北京市一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由于诉讼双方身份的特殊性—一家是正处于成长期的中国民营企业,另一家则是全球最大的半导体芯片制造商,此案备受瞩目。由于此案正处于《反垄断法》出台前夕,因而又被视为2006年“中国企业反垄断第一案”。

点评:走在软件兼容与保护之间 东进和英特尔两家公司可谓“不是冤家不聚头”。虽然英特尔诉深圳东进与北京东进诉英特尔两案的起诉地、当事人、诉由完全不同,但都针对的是同一个也是全新的法律难题—软件的头文件(header files)是否享有著作权,并由此引出另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如何平衡软件著作权保护和软件兼容性。由于中国软件产业大部分都存在与国外软件兼容的问题,这两起案件的判决对于正在快速发展的中国软件业来说,无疑具有重大的意义。

此外,从本案中还可以看到,现代企业特别是高科技企业应当而且习惯于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将知识产权诉讼作为基本的竞争策略。从英特尔方面看,不在东进三年前推出涉案产品之时起诉,而选择在东进即将上市和其产品开始进入美国市场时起诉,其更为直接的目的在于阻碍竞争对手发展和阻止其产品进入美国;同样,东进选择在北京开辟第二战场和将垄断作为诉由也是出于竞争策略的考量,因为进攻是最好的防守,选在北京起诉,也有利于为自己争取舆论支持。

7. 汽车外观设计频陷“抄袭门”

2006年9月26日,北京市一中院受理了德国客车制造商尼奥普兰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诉江苏省中大集团外观设计侵权案。尼奥普兰公司称,被告制造销售的中大A9客车侵犯了其“星航线”客车的外观设计专利。中大集团则回应称,中大A9是中大集数十年开发经验自主创新而成的,不存在抄袭。此案被部分媒体称作“客车行业国外品牌状告中国自主品牌的第一案”。

点评:“拿来主义”风险大 本田CR-V诉双环来宝SRV抄袭外观设计大战的硝烟还未散尽,客车行业外观设计抄袭的烽火又再燃起。此案不管结果如何,都给国内汽车行业敲响了一记警钟:中国汽车行业绝不能搞简单的“拿来主义”。反观我们近邻韩国、日本,它们起初也是在模仿、借鉴欧美汽车的基础上发展的,但它们不是被动抄袭,而是在此基础上更加重视吸收和创新,现在它们的汽车工业已然和欧美前辈们并驾齐驱。只有告别“拿来主义”,我们的汽车工业才能真正走向世界。

8. 通领科技全胜美国公司

2004年4月,美国莱伏顿公司以侵犯其专利为由,在美国新墨西哥州、佛罗里达州、加州等地方法院先后起诉4家中国通领科技集团的重要客户。为维护其美国客户的合法权益,通领科技赴美主动介入诉讼,并成功把全部案件移送到新墨西哥州的美国联邦地方分区法院。2006年5月23日,该法院布朗宁法官下达了对案件最终审判结果具有决定性作用的马克曼命令,明确认定通领科技的产品不侵权,这是在中美知识产权纠纷中首例中国企业获得全胜的案例。

点评:有底气,当然敢于亮剑 这一案例对国内企业如何应对国外专利诉讼有重要的借鉴意义:首先要有自己的核心专利作后盾,及时在国外申请专利保护。其次,要和国外律师事务所合作,深入了解国外专利法律体系,并对自己专利进行侵权检索和分析,取得非侵权的法律评定文书。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就是要敢于应诉,敢于正面和竞争对手交锋。尽管起初会面临很大的风险和成本,但从企业长期发展来看是绝对有利的。通领科技胜诉后,不但吸引了许多以前还在观望的大客户,而且对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理解和应用也更加娴熟:通领科技已经在深圳对莱伏顿公司在华设立的独资公司提起了专利侵权诉讼,完美地完成了一个从被告到原告的华丽转身。

9. 真假“永得丽”、“美得丽”大战

1991年,著名国际品牌立邦系列产品(包括立邦美得丽内墙乳胶漆、立邦永得丽内墙乳胶漆)进入中国市场。1993年3月1日,广东省汕头市一家销售油漆涂料的企业抢先成功注册了“美得丽”、“永得丽”两枚商标。之后,该企业将商标转让给了广州保赐利化工有限公司。2004年10月,保赐利公司以“美得丽”、“永得丽”商标权被侵犯为由,在广东省广州市和江苏省南通市等四地将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四起案件索赔额高达1600万元人民币。2005年9月12日,南通市中院做出判决,立邦公司被判侵权。2006年12月7日,江苏省高院终审判决,认定立邦公司不构成侵权。同年12月13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标争议裁定,对保赐利公司注册的“永得丽”和“美得丽”两枚商标予以撤销。至此,纠葛多年并在业界引起轩然大波的立邦“永得丽”、“美得丽”商标侵权纠纷终于尘埃落定。

点评:打击商标恶意抢注任重道远 近年来商标抢注大行其道,有在国内抢注国外商标(如韩国现代汽车)的,有在国外抢注国内商标(如Hisense、狗不理)的。大家你来我往,“抢”得不亦乐乎,甚至还出现了一个新词汇:“炒标人”。这一方面说明商标权利人保护意识不强,另一方面也说明我国现行法律对商标恶意抢注打击不力,使得大量“炒标人”有利可图。以本案为例,在司法保护方面,本案一审、二审出现完全不同的判决;在行政保护方面,立邦曾于1999年提出撤消涉案商标申请被驳回,但6年后商评委又对涉案商标予以撤销。所以,遏制商标恶意抢注无论对企业还是政府来说都是任重而道远。

10. 北大方正“陷阱取证”终获正名

2000年,北大方正公司发现北京高术天力科技有限公司有销售盗版北大方正软件的行为。为获取证据,北大方正采取“陷阱取证”方法,派出两位员工佯装成用户,在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公证员的随同下,购买到了高术公司随机配备的盗版软件。2001年9月,北大方正集团、北京红楼计算机技术研究所共同将高术公司等相关企业告上了法庭。这场诉讼历时5年,历经北京市一中院、北京市高院、最高院三级法院审理,终于盖棺定论,北大方正全面胜诉。

点评:正版软件有了取证“利器” 被业内称为“软件侵权第一案”的北大方正诉高术公司软件侵权案历经了罕见的四次审理(一审、二审、再审、提审),终于盖棺定论。

尽管在1994年微软诉北京巨人电脑公司和2000年Adobe公司诉上海年华图文技术有限公司软件侵权案中,法院都对“陷阱取证”这一取证形式予以认可,但仍未消除人们对这种方式的争议。本案中,最高院在判决书中最终认定:本案在公正证明过程中未采取非法方式取证,其目的没有不正当性,其行为没有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最高院还认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较强、取证难度大等特点,采取该取证方式,有利于解决此类案件取证难的问题,起到威慑和遏制侵权行为的作用,也符合依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精神。最高院的观点为“陷阱取证”正了名,对中国正版软件业的发展有着极其重大的意义。

注:本文第1、3、5、7、9案例由张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理事长、教授) 点评;第2、4、6、8、10案例由程旭辉(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研究员)点评。

相关阅读

每日精选

点击查看更多

首页 手机 数码相机 笔记本 游戏 DIY硬件 硬件外设 办公中心 数字家电 平板电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