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网民张先生告诉本报记者,“我要打一场讨要虚拟物权的官司。可是,已经跑了几个法院却不能立案。”事情源于张先生从其他玩家处用1000余元购买了网游装备“火麒麟”被网游公司删除。张先生认为,这种做法严重侵犯了自己的所有权,但是由于该网游公司在上海,张先生在北京难以维权。
张先生告诉记者,2005年10月,他成为了该网游的用户,去年11月21日,他发现自己的账号被网游公司停权,无法进入游戏。直到11月30日中午,他发现停权已经解除,但是,游戏装备“火麒麟”又被删除了。张先生说:“‘火麒麟’的价格很高,是他花了1092元从其他玩家手里买来的。”
张先生致电网游的客服后被告知,“这个异常道具是用非法程序作出来的,被删了。”张先生认为,这件装备虽然是虚拟物,但是自己的所有权不应受到侵犯。为此,张先生打算与网游公司对簿公堂。
可是,打官司却不容易。张先生家住朝阳区,于是向朝阳法院递交了诉状,法官却不肯接受。后来,有业内人士告诉张先生,要起诉得去网游公司所在地上海,这样符合“被告住所地”的要求。可是张先生一算成本,几千元恐怕是必须的。如今,张先生拿着所有证据非常困惑,既难以接受网游公司的“霸道做法”,也对“赔本赚吆喝”的维权感到无奈。
侵权行为地取证有难度
北京市赵晓鲁律师事务所认为,这种纠纷主要涉及两个法律关系:1、游戏玩家和网游公司之间的游戏服务和装备买卖合同关系,2、买者与卖者之间的装备买卖合同关系。当然这里可能还隐藏着是否有人构成对网游公司的侵权和对买装备者的欺诈。如果该装备确实是非法取得的,例如其他玩家通过技术手段“仿造”了能在游戏中使用的装备,那么卖装备玩家与买装备玩家之间的买卖合同就可能是无效的,买者只能向该卖者主张赔偿,而不能向网游公司主张权利。如果该装备是网游公司的游戏规则约定所准许的,可以通过玩家之间自己交换取得,并且装备本身是通过网游公司完全控制的交换平台取得的,那么玩家就可以向网游公司主张权利。
至于此类案件的管辖问题,根据报道情况,无论是按侵权行为地还是合同履行地均在玩家家里,但玩家必须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在虚拟的网络上,这种证据的取得可能会有一定难度。
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发展的日新月异,相关的新型案件不断涌现,这也给司法实践提出新的课题,同时立法机关也应针对新型案件的处理标准、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研究,使得相关法律法规适应新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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