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帮网提醒大众点评不要歪曲终审裁定

互联网 | 编辑: 张蓉 2009-09-27 13:06:00转载

9月27日上午消息,爱帮网今日发来声明,针对与大众点评网之间著作权纠纷案几个争议焦点,委托律师进行相关的说明。同时,爱帮网在这份声明中指责大众点评歪曲描述相关判决结果,要求对方停止对自己的不实指责。

据爱帮网相关负责人9月25日证实,爱帮网与大众点评网之间的诉讼争端已终审结束。根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定,撤销此前一审认定爱帮网侵犯大众点评网著作权的判决,并驳回大众点评网的全部诉讼请求。

这一被外界称为“生活搜索第一案”的纠纷虽然从法律上已经暂时告一段落,但双方的口水战并未因此终结。

爱帮网在9月25发来的声明中表示,此次终审裁定“是网民的胜利,是互联网分享精神的胜利”,爱帮网认为这一判决结果意味着垂直搜索引擎行业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同时爱帮网在声明中感谢司法系统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正。

此后,大众点评对此发表声明表示“大众点评网坚决抵制打着搜索引擎旗号、以互联网分享精神的名义,而肆意大量抄袭其他网站的原创内容来达到自己的商业目的”。同时大众点评网称,“此种行为是极其可耻的”。

以下是爱帮网今日发来的相关声明:

关于大众点评网与爱帮网著作权纠纷案

几个争议焦点问题的法律说明

大众点评网诉爱帮网著作权争议案于近日终审,最终法院的裁定结果以驳回大众点评网的起诉而告终。终审裁定下达后,鉴于网络上出现某些断章取义,歪曲终审裁定的言论,为正视听,使公众全面了解本案的客观事实,作为本案的代理人,本律师特就案件的几个争议焦点问题做如下法律说明:

一、 终审法院认定:大众点评网中的餐馆介绍和网友点评文字整体不构成汇编作品,大众点评网并不享有餐馆介绍和网友点评文字汇编作品的著作权。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汇编作品必须是对汇编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出独创性才能构成。而本案中,大众点评网上餐馆的介绍基本原封不动来自于网络,对网友点评文字的排列完全是按照时间顺序排列,系最常见的排列方式,并不具有任何独创性,因此其整体上不构成汇编作品,大众点评网所主张的汇编作品著作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 终审法院认定:大众点评网所谓其对每个用户点评均单独享有著作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1) 大众点评网上的绝大多数用户点评不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极少数即使构成作品,其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也非常有限。

大众点评网上的用户点评是消费者进行消费后的主观感受,不同的消费者可能产生相同或类似的感受,从点评内容来看,重复或类似的内容比比皆是,缺乏作品所需的独创性。如果对这些表达方式进行著作权保护,将会导致相关的事实或观点被少数先发表点评的用户垄断,而其他用户将丧失表达自己观点的权利,这显然是违背著作权法的基本立法精神的。即使是少数详细复杂的点评,其实也是对客观事实的简单描述,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也是极其有限的,而且这类点评在大众点评网上的点评中所占比例极小。

2) 大众点评网此前一再宣称其对用户点评文字单独享有著作权的主张被一、二审法院认定均不能成立。

如前所述,大众点评网上的用户点评内容仅有极少数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就这些构成作品的点评内容,发表点评的网民是作者,享有著作权。大众点评网在其网站宣称作品的所有财产权益均由其自身独占所有的主张,系其单方意思表示,是无效的条款,并不能就此发生著作权由网民向大众点评网转移的法律后果。

三、 终审法院认定:以爱帮为代表的垂直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促进了搜索引擎行业的发展,技术不具有违法性。

爱帮网目前采用的垂直搜索引擎技术为用户提供了具有针对性的信息搜索,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通用搜索引擎查询不准确,深度不够等问题,促进了搜索引擎行业的发展,本身并不具有违法性。爱帮目前采取的展示方式遵循搜索引擎一个链接加一条搜索结果页面摘要的模式,除爱帮外,国际著名的搜索行业巨头google在谷歌中国www.google.cn和谷歌美国www.google.com,微软公司在其搜索网站www.bing.com的用户点评搜索服务中均采用了与爱帮相同或类似的用户点评展示方式,这充分说明爱帮目前所采取的模式不仅完全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也是与国际惯例和业内通例接轨的。

以上法律说明的核心观点均来自于终审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大众点评网在发给媒体的相关声明中对本案不真实、不全面甚至是歪曲性的描述是对法庭判决的不尊重,对公众产生了故意误导,对爱帮的名誉权产生了很大的伤害!本律师受爱帮网的委托严正要求大众点评网立即停止对爱帮网的不实指责和对公众的误导,消除相关影响,否则我们将视事态发展,采取进一步必要的法律措施以维护爱帮网的合法权益。同时希望公众能够明察秋毫,在充分、全面解读法庭终审判决的基础上,做出自己正确的判断。谢谢大家!

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

律师:华建明

2009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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