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盗版第一案”终审赔偿121万

互联网 | 编辑: 张蓉 2009-12-30 15:27:00转载-投稿

近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之前被业界称为“网络盗版第一案” ----“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大连网通与北京因赛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5a5e.com想网)合作播放盗版影视节目”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辽民三终字第223、225号),判决认定大连网通及因赛思公司的经营行为构成对涉案影片的网络传播权侵权,需向拥有相关版权的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赔偿人民币共计1214638元。创下近年来网络影视维权行动中最高的判罚总额。

打击网络盗版影视的相关趋势

首先是政府政策方面的趋势。今年在政府监管层面,出台了一系列保护知识产权的举措:包括《文化产业振兴规划》的实施;《侵权责任法》的出台;以及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工信部等政府主管部门的强力监管。这些对版权行业进行的规范整顿和调整优化措施,体现了政策面对维护版权方正当权益、规范版权行业的强力支持趋势已经非常明晰。

其次对于本案映射的司法层面相关趋势,网尚文化总裁黎锋表示:近年法院打击盗版的决心和力度都在提高,哪怕是隐蔽性的盗版手段同样受到打击;合法版权并不仅仅是内容商单方面的责任,所有与之相关的行业上下游都应自觉的守循法规,谨慎选择合法的合作方,否则,无法使自己全然的剥离与盗版的干系。试图跨越法律的雷池必将受到严惩,以此次判例看,平均每部侵权电视剧赔偿4.2万元,赔偿总额达到了121万余元。这样力度的司法层面支持,在保护了权利方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打击了盗版者的嚣张气焰。

终审维持原判,认本质而非手段

今年十月中旬,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本案进行了一审判决,认定大连网通及因赛思公司的经营行为构成对涉案影片的网络传播权侵权。

因赛思公司也就是网络影视维权第一案中的被告,通过“嵌入网页”、“链接式盗播”和“展示页面与影视内容不在同一网站”等隐蔽性盗版形式试图蒙混法律的监管,制造合法权益机构的取证诉讼障碍。虽然盗版行为采用的手段更加的具有隐蔽性,并结合“代为赔偿”的无效合同欺瞒客户,骗取了客户的一时信任,但事实胜于雄辩,虚假的东西最终经不起法律的推敲,无论盗版采用何种的手段掩饰,最终还是只会迎来法律的判罚裁决。12月21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维系了一审原判,驳回了因赛思公司的上诉。

类似大连网通的“无奈”应引以为戒

大连网通于2007年起与因赛思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由因赛思公司负责影视节目的更新,向用户提供收费的在线影视点播业务。大连网通给予嵌入链接并代收费。通过合作因赛思公司一边通过电信企业向用户收费,一边却公然藐视知识产权保护,肆意盗版。

大连网通认为自己作为ISP(网络服务物理营运商),而不是网络服务内容提供者,对于涉及的盗版控诉应该适用免责的问题,早在08年的类似案例辽省高院就已审理认为,被告网通大连分公司作为网络服务内容提供者,出于商业目的与被告北京因赛思公司的“5a5e想网”网站建立深度链接关系,对所链接的系统中存在侵权作品善尽审查和注意义务,其对涉案作品的侵权行为存在主观过错,客观上造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应当独立承担侵权民事责任,被告网通大连分公司的侵权行为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中的免责条款。

据悉,因赛思公司还与很多电信企业有类似合作,目前都已经被本案原告网尚文化公司取证,即将提起系列诉讼。

相关链接:

因赛思公司(5a5e.com 想网)为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的子公司,优朋普乐的CEO邵以丁正是因赛思公司的创始人。本案因赛思公司的代理人郝侠,任职北京优朋普乐公司法务总监。

相关阅读

每日精选

点击查看更多

首页 手机 数码相机 笔记本 游戏 DIY硬件 硬件外设 办公中心 数字家电 平板电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