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利催熟病毒产业链 流水线分工明确

互联网 | 编辑: 黄蔚 2010-02-28 00:00:00转载 一键看全文

杀毒厂商 唇齿相依的尴尬角色

杀毒厂商:唇齿相依的尴尬角色

“病毒和杀毒软件具有共存的特性,如果哪一天病毒完全消失了,杀毒软件也就不复存在了。”一位杀毒厂商的内部人士私下对记者表示。

该人士把病毒制造者和杀毒软件厂商的共存关系清晰地表现了出来。对于病毒的泛滥,有人认为或许有杀毒厂商在暗中搞鬼,此前也有消息称国内某安全公司涉嫌传播病毒,从中赚取更多利润。

对此,业内人士给予了坚决否定,认为不太现实,仅是公众凭空猜测。就连“熊猫烧香”病毒制造者李俊也不赞同病毒来自杀毒厂商的说法。他个人认为厂商没那个必要,因为一旦杀毒厂商制造病毒被发现,舆论的压力和国家的政策都会将这些厂商置于死地。

不过,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在灰色的病毒产业链上,如果说直接获益人是病毒制造者,那么杀毒厂商就是间接赢家。事实证明了病毒和杀毒软件两者间存在剪不断理还乱的“利益牵扯”。据悉,在“熊猫烧香”病毒最为猖獗的时候,也是杀毒软件卖得最火的时候,那时候杀毒软件的销量是平常的好几倍。

另外一个尴尬的事实是,虽然杀毒软件在不停升级,操作系统在不停补漏洞,但病毒仍然无孔不入,屡屡制造事端。

对此,国家计算机病毒应急处理中心常务副主任张健表示,防病毒是一个很大的系统工程,任何一个环节出了差漏,都会给病毒留下机会。他还就此解释,病毒和杀毒软件就像两个格斗高手,一个主要进攻,一个主要防守,从技术上来说防守更难些。进攻只抓住对方一点就行了,而防守则要面面俱到。同时,即使防了,有保护了,但某一部分存在薄弱环节,也会被攻方击破。

“杀毒厂商担当的应该是网络警察的角色。”江民科技相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正如现实社会一样,小偷是不可能绝迹的,因为社会中有适应他们生存的土壤。目前网络与现实生活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大量以牟利为目的的木马病毒不断出现,而各大杀毒厂商的杀毒技术参差不齐,以及大多数电脑用户的安全意识还比较淡薄,为病毒提供了很大的生存空间。”

管理部门:亦步亦趋的艰难突围

最新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09年12月30日,中国网民规模达到3.84亿人,普及率达到28.9%,网民规模较2008年底增长8600万人。迅速发展的互联网行业背后,灰色产业链的发展也日益猖狂。据统计,受威胁的用户增长惊人,达到300%。

北京邮电大学法律系教授刘德良认为,木马犯罪如此猖獗,与我国目前的立法缺陷有关。国内的管理部门已经注意到了这个严重的问题,在2009年2月28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就扩大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打击面,提高了量刑幅度,加大了经济处罚力度。

2009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中,又新增加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两个罪名,进一步明晰了黑客犯罪的几种形态,使得司法机关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更加准确。

长期研究黑客犯罪行为的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于志刚认为,刑法新增的条款拓宽了打击黑客犯罪行为的领域,建立了分级处罚的制度,可以说填补了刑法制度在打击网络犯罪方面的真空,将有力地打击目前黑客培训、病毒制作、病毒加工、病毒贩卖、窃取信息等犯罪行为,切断网络上的灰色产业链。

小贴士

木马产业链常见名词解释

● 造枪 程序员或者工作室,针对不同的盗号目标开发不同版本的木马。

● 卖枪 负责通过自建网站销售木马,完成资金回流。

● 拿箱子 购买木马的盗窃实施者。

● 挂马 被雇佣散工将木马通过各种方式尽可能多地传播出去。

● 分销 把包含信息的邮件打包转卖给“大买家”,或自行雇人洗劫。

● 变现 从账号里盗窃出来的虚拟物品被兑换成游戏虚拟物品,并转移到某个仓库账号,在虚拟交易平台上完成销赃,最终变成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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