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牌照发放不看其金融背景

互联网 | 编辑: 张蓉 2010-03-31 10:06:00转载-投稿

随着电子支付日益深入人心,国家对电子支付牌照的发放也成为很多媒体关注的话题。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司长欧阳卫民日前在“国家移动电子商务暨信息网络经济推进大会”召开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第三方支付是新生事物,实践中有很多创新。“央行对第三方支付实行登记备案,并不是限制非金融机构开展清算支付业务。如同结婚证的存在,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并不会影响自由恋爱一样。什么样的申请者能获得许可,不是看其是否有金融业的背景,而是看其是否具备必要的资质。”

据悉,央行支付结算司是组织、管理、协调全国支付结算体系建设的职能部门,主要任务是规划全国支付体系发展,建立安全、高效的现代化支付体系,为企业和个人创造良好的支付环境。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第三方支付日益深入人们的生活。欧阳卫民表示,第三方支付,尤其是其中的移动支付是一种新生事物,实践中有很多创新,涌现出一些经验和模式。他表示,业务融合与创新是允许的,也是值得鼓励和探索的,但也需要规范和监管。央行对第三方支付实行登记备案,并不是限制非金融机构开展清算支付业务。如同结婚证的存在,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并不会影响自由恋爱一样。什么样的申请者能获得许可,不是看其是否有金融业的背景,而是看其是否具备必要的资质。

近期,随着中国移动巨资入股浦发银行,移动支付的发展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对此,欧阳卫民表示,无论是电信业,还是银行业,在中国都带有行业垄断的色彩,其行业分工如同“井水”与“河水”一样分明。跨行业经营必须得到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和规范管理。

欧阳卫民强调,获得许可的机构,其性质必须是支付组织,不可能授权“非金融企业”直接从事支付业务,这里面存在法律责任问题。业界分析,其中的“非金融企业”显然并非指之前刚刚参与央行登记的第三方支付企业,而是特指面前瞄准移动支付的中国移动等电信企业。

欧阳卫民提醒业界,电信企业注资银行,始终与银行是一种投资入股的关系。这并不意味着电信企业因此就具有直接从事某种金融业务的身份或者便利。从事支付业务的主体,必须是一个支付组织,与其背后的出资主体等应在业务、资金、经营活动等方面划清界限。

针对此前媒体热议的第三方电子支付牌照可望今年下半年发放一事,欧阳卫民透露,目前还没有准确的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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