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流氓软件具病毒特征 触相关法律

互联网 | 编辑: 杨剑锋 2006-10-18 10:00:00转载
反流氓软件联盟带头人董海平一贯认为:“反流氓软件,不是一个技术问题,而是法律问题。”

2006年10月16日,一场由民间“反流氓软件联盟”发起的关于“流氓软件定义标准”的研讨会在京举行,信产部、公安部、人大代表、互联网专家、法律专家、及互联网企业代表分别从各自角度表达了对流氓软件定义的看法。

董海平希望通过法律手段来有效的解决问题。而首要一步,就是要给“流氓软件”一个法律上的定义。

国家反计算机入侵和防病毒总工程师金波认为,“流氓软件”不能用“灰色软件”表示。他说:“如果我们把这些软件叫‘灰色软件的话’,那计算机木马是不是应该改名为黑色软件?所以与灰色软件相比“流氓软件”这个词更准确的表明了这种类型软件的行为特征。”

另外,部分“流氓软件”严重情况时破坏了计算机系统。金波说:“根据公安部在2002年公布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的第2条,计算机病毒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一种能自我复制的指令和代码。这是法律法规明确定义的。也有一些流氓软件,破坏了计算机系统,因为它对计算机系统的功能因为了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了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董海平表示:“其实现在很多“流氓软件”已经具备了病毒的特征,希望国家法律部门对他们加大打击的力度。”

反流氓软件联盟法律顾问鲁智勇认为,判定是否是“流氓软件”需要举证,他表示:“就算信息产业部或者公安部给‘流氓软件’的定义可以定得很细,但是这样也不能对任何一个产品随意的指定为‘流氓软件’。因为从民事角度说,必须是行为加后果,即它必须有一定的行为特征。也就是说产品设计制作的时候,就有恶意。这是判断根本性的特征之一。”

关于“流氓软件”的定义很难界定,互联网资深人士谢文表示,既然它是“流氓”,那么无论什么定义,它都能找到其他的办法,这是一个博弈的过程。所以与其一条条的死抠定义,不如建立强大的舆论压力和业内自制的机制。

奇虎齐向东说:“现在很难拿出明确定义。”他表示,就算各方一起努力,也至少需要半年时间。(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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