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其垄断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被告应对其垄断民事侵权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反垄断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由此可见,由于垄断民事侵权行为系恶劣的侵权行为,行为者对其侵权的恶性及后果必然明知。本案中两被告主观上有意思联络,行为上有严密分工,共同实施滥用市场支配行为,导致原告受到侵权损害,其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承担责任的形式,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被告应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首先,被告应停止侵权行为。尽管被告中央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令下,已经暂时停止其滥用支配地位行径,但被告从未承认其行为的非法性,也从未表示其将放弃再次实施该行为。由于被告的市场支配地位持续存在,其随时有滥用的条件与可能。因此原告诉请法院判决被告停止涉案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其次,两被告还应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本案中,由于被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仅使得大量的用户卸载、删除原告的软件,也使更多用户迫于即时通讯的需求而放弃了使用原告软件。原告遭受巨额损失,被告因承担全面赔偿的责任。另外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还支出了律师费、公证费以及其他费用,依法亦应由被告予以赔偿。因此,现原告请求两被告共同赔偿人民币150,00万元,同时原告保留进一步追加赔偿金额的权利。
再次,被告还应向原告赔礼道歉。由于被告在其公开信陈述其垄断行为的所谓合法性,大肆宣扬原告“违反道德底线”等,使得原告社会评价明显下降。此外,被告限制交易行为,使用户对于原告的产品信誉产生怀疑。被告贬损原告的行为是其限制竞争、维持垄断民事侵权行为的一部分。因此在本案中,被告应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以消除消极影响。
综上所述,被告滥用其在中国大陆即时通讯软件及服务市场上具有的支配地位,不仅损害用户利益也损害了包含原告在内的市场参与者得合法权益。原告恳请贵院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201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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