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城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认定被告人罗某某盗卖ADSL账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这是一起高技术新型犯罪,侦破定罪过程都有特殊意义。
来电查询ADSL永久账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王爱霞
2006年12月,西城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认定被告人罗某某盗卖ADSL账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这是一起高技术新型犯罪,侦破定罪过程都有特殊意义。
来电查询ADSL永久账号
新型犯罪首次浮出水面
2006年4月,中国网通公司营业部工作人员接到来电,查询其购买的ADSL账号是否系永久账号。这种询问电话已不是首次接到了,网通公司从未出售过ADSL永久账号,这些人是从哪儿购得这类账号的?有问题!
网通公司报了案。公安机关经过初步了解,发现从未碰到过案情如此蹊跷、手段如此高明的犯罪行为,公安干警马上展开了电话查询和网上跟踪。经过一个月的昼夜奋战,犯罪嫌疑人目标缩小,最终锁定——罗某某,男,31岁,北京市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经理。公安机关于2006年8月将罗某某以涉嫌职务侵占罪,移送至西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网通注销账号缺一道程序
罗某某下载3000余个贩卖
西城区检察院指派具有多年办案经验的检察官担任主诉,短短几个回合,罗某某就交待了盗卖的整个过程。
2001年5月至2005年12月间,罗某某在北京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开发部担任经理期间,被派去中国网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原北京市电信公司),负责软件系统的升级和维护。罗某某发现系统中显示的ADSL注销账号,在最后一道程序上并未关闭,因此这种注销号名为注销停止使用,实际上仍可使用,还不用付费,因为营业系统中这些账号是已注销不付费的。罗某某并未向公司汇报这一技术漏洞。
2005年3月,罗某某在网上发现有人出售网通ADSL账号的小广告,说ADSL永久账号800元一个。受此启发,罗某某用U盘偷载了北京网通分公司对外注销、但未最后关闭的ADSL账号3000多个。之后,他在一个名为“站台”的网站上发帖出售ADSL永久账号,并留下联系电话和QQ号。不到一周,便陆续有人联系购买。起初,罗某某与买主约定见面地点,当面现金交易,后来变成电话或QQ聊天联系,银行汇款交易。由于没人发现,罗某某胆子越来越大,一年时间,罗某某出售了700余个ADSL账号,获利10余万元,北京网通分公司损失达到60余万元。新型犯罪职务侵占或盗窃
法庭上控辩双方针锋相对法庭上控辩双方针锋相对
事实已调查清楚,但是这一新型犯罪的罪名应如何认定,是定职务侵占罪还是定盗窃罪?同样的犯罪金额,职务侵占的罪名可能判两三年有期徒刑,而盗窃罪就有可能判十年以上。承办检察官分析了有关这两个罪名的所有立法及司法解释,查阅了大量的专业书籍和案例,认为应定为盗窃罪;又将此案提交公诉处会议讨论、推敲,最终决定以盗窃罪提起公诉。
2006年12月11日,本案在西城区法院公开审理。关于罗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还是盗窃罪,控辩双方展开激烈争锋。罗某某的辩护律师认为,罗某某系利用职务之便盗卖ADSL账号,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并非中国网通公司北京分公司工作人员,只是基于其所在的北京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和中国网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间的合同合作关系,被派往北京网通分公司负责技术服务工作,并无权出售ADSL账号,因此被告人是利用工作之便,而非职务之便盗卖ADSL账号,应认定为盗窃罪。白领犯罪侵害范围广泛
金融领域发案易生公信危机
现在白领犯罪问题越来越突出,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白领犯罪手段智能性高。白领具有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同时具有相对广泛的社会知识。在犯罪过程中,他们往往利用高于常人的专业知识,精心策划,手段新且隐蔽。计算机方面的高才生罗某某便是典型。
白领犯罪领域广泛。白领犯罪侵害范围广,特别在经济领域的热门行业发案较多,比如金融、保险、医药、建筑、信息通讯等行业,较多引发金融信贷诈骗、保险诈骗、利用高科技手段盗窃、侵占、商业贿赂等犯罪。而且这类犯罪获取的数额比一般人员犯罪数额多,造成的经济损失严重。
白领犯罪会导致公信力危机。白领大多受过良好的教育,一旦犯罪容易颠覆人们遵循的道德标准,特别在金融领域,会使公众产生信任危机。罗某某的犯罪,使公众可能对通信安全产生危机感,而这个后果他并未料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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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
刑法第271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盗窃罪
刑法第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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