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果“封杀令”惊业界草根签名声援

互联网 | 编辑: 2006-08-31 13:47:00 返回原文

  引言

     昨日,继游戏米果在全国各大媒体发出“游戏米果关于公司若干员工竞业禁止的严正声明”并公布其离职员工姓名、身份证号及照片以来,就如一石激起千层浪,在业界引起了巨大的反响,业界草根普遍认为,这种粗暴行为已对当事人的隐私权及肖像权造成侵害。

  名词解释:草根,近期网上很流行的词汇,草根文化被称为一种新兴的“互联网文化热潮”。草根通常指占相对弱势地位的群体,如电影《麦兜的故事》及一些表现底层生活细节的照片、描写弱势群体的文学作品等,都被冠以“草根文化”之名。

  今天,记者在业内某著名IT论坛上发现,一些游戏研发人员以“游戏圈草根组织”的名义发表联合声明,声援7月至8月间离职的原游戏米果主创人员赖介婷女士等。声明称,游戏米果在未经当事人许可的情况下公开其照片及证件号码,已经违反我国宪法中关于人格权的条文。声明中向游戏研发从业人员征集签名,称:“自即日起永远不为游戏米果及其投资的所有公司发生任何业务往来,永远不为游戏米果及其投资的所有公司工作”。截止记者发稿,已征集签名数十枚,专门为此建立的“游戏业草根群”里聚集了近百名从业人员,群情激愤,大部分人对游戏米果的行为表示愤概,并纷纷签名。有人表示,无论游戏米果和离职人员在离职一事上谁更有道理,米果公司这种类似“通缉令”的行为都是非常令人不满的。

  记者随后电话联系游戏米果所聘请的商律师,商律师称接受采访需获得当事人同意,婉转拒绝了记者关于此事所涉及法律问题的询问。记者随即咨询其它律师事务所,接待人员称,游戏米果公布私人资料的行为虽然欠妥,但并没有很明确的法律条款可以对其提起反诉。公布个人照片但并未将其用于盈利,所以极有可能该行为并不构成侵犯肖像权,至于身份证号,有可能涉及到隐私的问题,但律师并未看到声明详情,所以目前暂时还无法判断。国内目前也并没有关于“隐私”的专门立法,只有一些相关的法律条规。

当事人赖介婷女士

     记者按:这是游戏圈迄今影响最大的劳资纠纷事件之一。游戏研发行业在中国大陆已经存在了十余年(90年代单机游戏研发),网络游戏研发普遍认为2000年才开始。在高利润高风险的刺激下,大小资金纷纷进入,大小公司纷纷冒出。短短六年间,研发从业人员过万,膨胀速度不可谓不快。

  在还未建立起行业规范的新生行业里面,各种事件都是有可能发生的。游戏米果此次与离职员工的纠纷虽然在处理手法上显得比较极端,但此类纠纷并非第一次发生。如华义团队集体跳槽及网易《梦幻西游》主策离职事件,作为强势方的公司并未采取极端手段。事实上,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某公司高层认为,非到逼不得已,作为资方的游戏公司不会采取这种两败俱伤的手段。不妨猜测,此次离职事件里,游戏米果到底受到了多大伤害?双方到底孰是孰非?这是否又是一次炒作?整件事情的内幕到底如何?  

     作为从业人员,记者本身并不认为游戏圈有任何区别于其它行业的大黑幕。但这终究是一个让玩家、让社会了解游戏圈的契机,虽然很难说它将造成的影响是好是坏。需要说明的是:任何新兴行业在未建立起规范的行业秩序之前,无序和混乱都是难以避免的,我们应该更多的看到,游戏业社会舆论的高度关注以及政府疏导、行业自律等各种因素下,越来越趋向规范化。

 

      “我们不是狗”——游戏开发人员联合声明

     附一:“我们不是狗” 游戏开发人员联合声明

  各位业界同仁: 游戏米果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06年8月28日在全国各大游戏媒体发布了“游戏米果关于若干员工竞业禁止的严正声明” 一文,在未经当事人许可的情况下,公开发布了赖介婷小姐等6位从业人员的身份证号码和照片,震惊业界。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公民的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信用、隐私等权利统称人格权,法律保护公民的人格权不受侵犯)。

  游戏米果网络科技(上海)公司知法犯法,完全忽视员工的人格权,这种明目张胆违反宪法和民法的行为,对赖介婷小姐等6位开发人员造成了严重侵害。在法制健全的社会,公然进行这种不尊重人权以及滥用媒体暴力的行为,令人齿冷。

  现特发表联合声明如下:

  我们决定,我们自即日起永远不为游戏米果及其投资的所有公司发生任何业务往来,永远不为游戏米果及其投资的所有公司工作,我们同时呼吁业内所有媒体和公司,不要和游戏米果及其关联公司发生牵连,以借此呼吁所有业界同仁认识到法律法规的重要性,维护从业人员的人权和尊严。

  有良知的人,为了捍卫自己的尊严,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请在这里签下你的大名。冷眼旁观,置身事外,今天的他们也许就是明天的你们。

  发起组织:游戏圈草根一族
  二群:2513****
  一群:1164**** (已满)

  米果开发团队事件回放 (当事人赖介婷叙述)

      附二:米果开发团队事件回放 (当事人赖介婷叙述)

  PCHOME注:以下内容来自于离职员工叙述,真相如何,如今仍不得而知。

  公司名称:游戏米果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米果在线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总经理:张尧勇(中国台湾)
  副总经理:王淑琴(中国台湾,张尧勇的妻子)

  日期:2006-7-4(制作人被无故开除)

  事件:游戏米果公司以破坏团结为由,在没有告知与沟通的情况下,突然单方面开除开发部游戏制作人赖介婷(Jas),由于公司提出的理由无法令人信服,此事引起多名开发人员的不满。

  日期:2006-7-10(游戏米果发函威胁)

  事件:游戏米果公司对内部以及外部发信要求赖介婷(Jas)赔偿经济损失70万人民币,并声称是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公司请律师对全国近50家网络游戏公司发出律师函,告知不得以任何形式雇用游戏制作人赖介婷。此举对其他开发人员造成了相当大的负面影响,因为他们的合同与赖介婷是非常类似的,如果被开除了还要赔偿几十万,这样的合同是否符合劳动法?是不是公司可以毫无根据的开除员工,并且还滥用劳动法来达到威胁恐吓的目的?是不是意味着进入米果公司以后就不要想要离开了?

      日期:2006-7-10(游戏米果的新动作)

事件:游戏米果公司对内部以及外部发信要求赖介婷(Jas)赔偿经济损失70万人民币,并声称是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公司请律师对全国近50家网络游戏公司发出律师函,告知不得以任何形式雇用游戏制作人赖介婷。此举对其他开发人员造成了相当大的负面影响,因为他们的合同与赖介婷是非常类似的,如果被开除了还要赔偿几十万,这样的合同是否符合劳动法?是不是公司可以毫无根据的开除员工,并且还滥用劳动法来达到威胁恐吓的目的?是不是意味着进入米果公司以后就不要想要离开了?

日期:2006-7-10(游戏米果的新动作)
件:游戏米果公司将开发部人员集中起来开会,由公司总经理张尧勇先生主持会议,其中除了数落赖介婷的不是之外,最后并用威胁的口吻说:要继续与原主管保持联系的就呆在开发部办公室里,想跟公司开发新游戏的就搬到新的办公室去。开发团队中有十余人继续留在开发部办公室里,其余人员则搬去了新的办公室。

  随后游戏米果公司将开发部办公室原有设备,投影机、打印机、电话、参考书籍、冰箱等大量办公用品搬离开发部办公室,导致此后开发部门剩余的员工正常工作受到影响。

  日期:2006-7-17(核心人员递交辞呈)

  事件:因对游戏米果公司前一阶段的所作所为非常不满,包括主程、主企、主美在内的六位开发团队核心人员按劳动法规定向公司递交辞呈,将于一个月后离职。

  日期:2006-7-20(游戏米果再度作出不合理公告)

  事件:游戏米果公司内部发信公告:禁止所有开发部人员请事假与年假。

  日期:2006-7-24(又是公告)

  事件:游戏米果公司内部发信公告,威胁开发团队核心人员,并单方面宣告将对他们要求经济赔偿总计超过100万人民币。

  日期:2006-7-25(切断与外界联系)

  事件:开发部办公室与外界的网络连接被切断。

  日期:2006-8-4(可恨的殴打员工事件)

  事件:游戏米果公司保安主任以及市场部门等十余人在上班时间带领两名陌生男子进入开发部办公室,两名陌生男子一言不发,径直走到某位开发人员背面,在没有示警的情况下对其进行殴打并造成伤势,最后在110警察和其他开发人员的协助下,一名打手被抓住并扭送公安机关,目前此案警方还在调查。殴打过程中,保安主任以及带领的十余人非但没有报经处理,反而出手阻止其他想要上前协助被殴打人的开发人员。
  由于在工作场所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其余开发人员在打人事件爆发后暂时停止上班,并委托律师处理此事。

  日期:2006-8-9(游戏米果状告被开除员工偷窃)

  事件:早晨八点钟左右,赖介婷(Jas)在家中被两名公安局警官传询,因为游戏米果公司向公安局报案说赖介婷偷窃公司财物(一个数码相机和一块移动硬盘)。当天警方问话后就排除了赖介婷偷窃的可能性,至于是否公司报假案警方还在调查。

  日期:2006-8-11(游戏米果开除7名开发人员)

  事件:公司以旷工为理由开除了7名开发人员(非开发团队核心人员,由于安全没有保证自打人事件后请假在家),并且使用了手机短信的方式通知他们。最后还不忘附上游戏米果将保留法律追诉的权利

  日期:2006-8-17

  事件:游戏米果公司请律师对全国近50家网络游戏公司发出律师函,告知不得以任何形式雇用已离职的开发人员。

  日期:2006-8-18

  事件:游戏米果公司四处打探离职人员的家庭住址,并在8月18日派保安主任前往数名离职员工的家里,大声敲门找人并声称公司需要确认家庭住址,其态度嚣张,对相关人员的家属与邻居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日期:2006-8-28

  附件:公司在多家平面和网络媒体上发表公告,声称任何公司不得雇用开发团队已离职人员,并将这些人员的照片与身份证号码公布在媒体上。在没有任何法律机构认定的情况下单方面宣布已离职人员窃取公司财物、侵犯公司商业秘密。并且扬言要提出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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