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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方平还告诉记者,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
李方平认为,市场经济需要公平、充分的竞争环境,被告这种垄断性企业也必须遵循公平原则行事。而在北京电信市场,包括原告在内的广大消费者被迫接受了这种无法选择的服务以及无法修改的格式条款,还被迫接受相较其他电信服务商而言更高的服务价格。由于被告的垄断地位,原告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被无形的剥夺;由于被告的垄断地位,原告无法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价格不合理还将继续维持。鉴于此,原告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将显失公平的价格条款予以变更。
记者
王海 李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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