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例商业模式保护专利申请启动

互联网 | 编辑: 吴杰平 2007-05-16 17:34:00转载-投稿 一键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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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虽好,但毕竟不是“法律”,正规的司法解释才能对商业模式起到真正的保护意义。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办公室主任、商务部副部长姜增伟介绍说:“2007年政府部门在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方面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要进一步根据《专利法》修改情况研究制定涉及侵犯专利权认定标准的司法解释;通过对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司法审查的范围、标准、程序、裁判方式等问题的调研,推动出台司法解释。”

效法欧美  促进“商业模式保护”早日成型
建立商业模式的专利保护制度,无论从网络的发展规模还是经营理念或者法律制度,发达国家的作法有很多值得借鉴的地方。在美国,2000年就有互联网企业的商业方法成功申请专利的案例;2000年8月18日,欧洲专利局发布“商业方法的专利同样享有受保护的权利Patentability of methods of doing business”的信息。

著名电子商务网站“亚马逊”(amazon.com)拥有一项专利技术,这种被称为“1-click”的专利技术允许在线用户仅通过一次点击便完成整个购买过程。当亚马逊发现另一家商务网站Barnesandnoble.com 也在采用相似的技术时,它将对方告上了法庭。请求法庭判决对方承担侵犯专利权的责任,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最终,法官向被告发出了初步的禁令,要求其立即停止使用该销售方式。

国家知识产权局新闻发言人尹新天介绍说:从去年开始,中国《专利法》进行第三次修改,送审稿去年底已正式提交国务院审议。这次修改《专利法》的准备工作完全采取了公开和透明、民主的做法,在准备过程中广泛听取了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包括国外政府和企业界的意见。

开屏传媒总经理米昕表示:“目前我们已经通过专业机构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了申请,正在等待进一步审查。开屏传媒的商业模式保护申请能否最终成功,关键在于专利局对其价值的评估和判断。对于商业方法如何加以保护,以及在审查时把握怎样的标准,一方面要考虑国际知识产权制度框架,另一方面要考虑具体国情。我们从专业代理机构了解到,在美国,专利法的理念是“普天之下,但凡人造之物,皆可专利”,这种思想可以追溯到杰弗逊时代,并在其宪法中有所体现。也正是在这种低门槛专利保护机制的激励下,美国的科技尤其是互联网科技日新月异,新发明、新创造如滔滔江水,绵延不绝。”

对于首家提交商业模式专利保护可能面对的重重困难,米昕说:“互联网存在的巨大商业潜力,各网络企业都绞尽脑汁研究新的赢利模式。可以说,每一个创新的模式都有可能蕴含着一笔巨大的财富。在我们看来,作为一个新模式媒体能够先行一步,用自己的实际行为来配合国家相关机构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递交申请本身就已经表明开屏传媒对于自有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我们希望开屏传媒的行动在保护开屏自身利益和规范行业竞争的同时,能够让更多中国企业提升自我保护的主观意识。”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财富占社会财富的比重越来越大,我们也期待开屏传媒的“商业模式保护”申请能够最终成功,从而促进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早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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