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让座被曝光引发双重拷问 隐私?道德?

互联网 | 编辑: 杨剑锋 2007-06-06 16:02:00转载
   5月19日,青岛一位孕妇把在公交车上不给自己让座的乘客的照片发到网上,引起了众多网友的争议,时至今日余波未息。半数网友支持孕妇姜女士的做法,而一些网友认为这样做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
    在广州,曾发生因为没人让座,孕妇长时间站立昏倒在车上的事。郑州的情况如何呢?5月28日至29日,记者进行了调查走访。
    近一段时间,诸如“虐猫事件”的“暴力”事件屡有发生,很多网友在网上发布“通缉令”,将当事人的电话、住址等公布在网上,不少法学专家就此提出应针对网络隐私权进行立法。
【事件】不让座者照片被网上曝光
    5月18日上午,青岛市的姜女士在丈夫陪伴下登上了33路公交车。车厢里已经没有空座,怀孕9个月的她站在“老弱病残孕妇专座”旁边,专座上的两名年轻男子和一名中年男子却不让座。姜女士和丈夫给这3人拍了照,并以“月影之爱”之名发到网上。
    该帖在青岛新闻网的4个论坛发布后,一时成为各论坛的热帖之一。此事被青岛媒体报道后,全国媒体纷纷转载。
    帖子上有4张照片,照片上男子的脸部已被特殊处理。
    姜女士是青岛市一家商贸公司的职工,现在已产下一名婴儿。她的同事说,姜女士怀孕4个月时,腹部隆起就很明显了,每天从家里乘坐33路公交车上班,多数情况下都没人让座,她经常对同事提起此事。
    到目前为止,被曝光的3名男子没有公开回应。
【争议】是唤醒社会公德还是侵权
    姜女士的举动引来了众多网友的争议。半数网友支持姜女士的做法,认为不让座者素质太差,给青岛丢人。更多女网友对姜女士的行为表示理解,她们认为发帖的最终目的在于呼吁大家关注此类事情。
    不给孕妇让座的确有违社会道德,但是把当事人的照片公布于众的做法合适吗?
    网友“烟台山”在凯迪论坛发帖说:“让,是一种美德;不让,是人家的权利。”
    山东雅博律师事务所的盛少华律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让座是一种美德,但不是强制性义务。姜女士把不让座者的照片发到网上,可能让大家对这些人的人格评价降低,姜女士侵犯了这些人的名誉权。
    面对各种议论,5月24日,姜女士在青岛新闻网发帖回应。她在《关于孕妇让座帖的声明》中说,她上传照片的目的是唤醒社会公德,并不是情绪宣泄。她认为自己没有侵犯他人的名誉权。
【调查】给老人让座易给孕妇让座难?
    郑州市的乘客给孕妇和老弱病残者让座情况怎样?5月28日至29日,记者对十几条线路的公交车进行了调查走访。
    5月28日上午,记者从农业路南阳路站上了开往公交三公司的4路公交车,3个“爱心专座”上坐着一位30多岁的妇女和两位老人,车到下一站,上来两位老人,这位妇女没有让座。走到医学院站时,这位妇女下车,一位穿着时尚的年轻姑娘马上坐在“爱心专座”上。车走了一站后,上来一位70多岁的老太太,就站在这位姑娘旁边,这时,车内响起了让座的提示音,这位姑娘依然没有站起来。
    下午,记者从集美家私城坐上了开往北环的61路公交车。车到紫荆山站时,座位已经满了。一路上先后上来8位老人,都有人起来让座。到丰产路站时,上来一位孕妇,她站在“爱心专座”旁边,“爱心专座”上坐着一位中年妇女,她看着窗外,没有起来让座。过了一站,这位中年妇女下车后,孕妇才坐下。
    记者在郑州访问了8位怀孕的或刚生过孩子的女士,结果半数以上的女士在公交车上都遇到过没人让座的情况。华林都市家园的张女士说,她挺着大肚子的时候,3次坐公交车的经历使她感触很深。第一次,站了好一会儿了,才有人给她让座。第二次,一上车就有人给让座。第三次,直到下车,坐在“爱心专座”上的中年男子仍一动不动。
【说法】错把富态女性当孕妇会挨骂?
    给孕妇让座在操作上有什么特别的困难吗?
    在郑州市城建局上班的孔力说,老人、抱小孩的人一眼就能看出来,唯独孕妇,识别起来需要眼力。
    市民张先生说,把稍显富态的女性当作孕妇来对待,那可是要挨骂的。
    在郑州联通公司上班的杨先生是个热心人,有天晚上7点多,他从单位旁边坐27路公交车回家。过了几站后,他发现站在自己身边的一位女乘客肚子似乎有点微微隆起。他想,是不是孕妇?可他又不好意思盯着人家的肚子一直看,结果也没敢贸然让座。
    郑州市公交三公司一车队支部书记齐文成说,让座的情况很复杂,乘客有选择座位的权利,不能说不让座就是素质不高,有的乘客可能有病,把不让座者的照片公布在网上应该算是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
【观点】网络隐私权需要立法保护
    河南天翔律师事务所李华阳律师说,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对其应有的社会评价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权行为。青岛那位孕妇在论坛发布照片时,已经对当事者的照片进行了处理,公众并不能确认当事者的身份,所以不构成侵权。
    记者随意浏览了几家网络论坛,发现类似的曝光帖子频频出现,有的记录了一些市民游玩时的不文明行为,有的抓拍了市民在超市购物时的不文明行为。
    在“虐猫事件”中,网民把虐猫当事人的电话、家庭地址等信息公布在网络上,甚至打电话谩骂、恐吓当事人及其家人。
    李华阳说,针对这一现象,我国立法机关应在法律上明确规定隐私权的内涵、外延及侵权的责任形式,这样保护隐私权才有明确的依据。不少法学专家也提出,国家应尽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使信息的披露与保护在法律的规范下达到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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